本辦法所稱民生必需品,指食米(以糙米為主)、食用油、食用鹽、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液化石油氣及其他經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準備計畫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指定者。
本辦法所稱時期,指本法第二條第二款之動員實施階段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稱之封鎖狀態。
本辦法所稱配給,指國軍及其軍勤人員之實物配給。
本辦法所稱配售,指對國軍及其軍勤人員以外之一般國民及特定人員實施民生必需品之有價配售。
前項所稱特定人員,指駐華外交人員、商務代表、外僑及其眷屬。
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 第2條
第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