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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第12條 …覽期間舉行公聽會,並於公聽會開會三日前,將下列事項登載於當地政府資訊網站至少三日:一、公聽會之事由及依據。二、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草案內容要旨及陳列地點。三、公聽會之期日、進行時間及場所。四、邀請之機關、團體或人員。五、公…
  2. 行政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第17條 …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書圖等資料登載於當地政府資訊網,並副知所屬相關機關(單位)及社區、社區所在之鄉(鎮、市、區)公所。
  3. 行政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64-1條 …定過程、鑑定醫師、委員與專家姓名,及鑑定相關文件、資料,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其鑑定書之內容,由司法或檢察機關依法定程序提供。
  4. 行政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5. 行政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2條 閱覽、抄錄或攝影政府資訊,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6. 行政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3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7. 行政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4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8. 行政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5條 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徵收。
  9. 行政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6條 申請之政府資訊屬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定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資料者,得免費提供。
  10. 行政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8條 …屬機關業務性質特殊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另定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11.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2.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2條 閱覽、抄錄或攝影政府資訊,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13.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3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14.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4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15.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5條 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徵收。
  16.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6條 申請之政府資訊屬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定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資料者,得免費提供。
  17.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8條 …屬機關業務性質特殊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另定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18. 行政行政院新聞局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9. 行政行政院新聞局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2條 …抄錄或攝影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持有或保管本法第三條之政府資訊,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20. 行政行政院新聞局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3條 重製或複製本局持有或保管本法第三條之政府資訊,依本局持有或保管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其需付郵遞送者,郵遞費用由申請人負擔。申請重製或複製非附表所列政府資訊外觀型式之本局持有或保管之政府資訊者,…
  21. 行政行政院新聞局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4條 機關學校申請本局持有或保管本法第三條之政府資訊,供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本局核准後,免收取費用。但需付郵遞送者,郵遞費用由該機關學校負擔。
  22. 行政行政院新聞局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5條 申請重製或複製本局持有或保管本法第三條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申請人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23.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辦法 第12條 …單位及人員離席。六、審議會進行審議並作成決議。七、散會。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外,會議之審議結果應予公開。
  24. 行政蒙藏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5. 行政蒙藏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2條 閱覽、抄錄或攝影政府資訊,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26. 行政蒙藏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3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本會提供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27. 行政蒙藏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4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28. 行政蒙藏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5條 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徵收。
  29. 行政蒙藏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6條 申請之政府資訊屬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定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資料者,得免費提供。
  30. 行政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