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公開閱覽期間舉行公聽會,並於公聽會開會三日前,將下列事項登載於當地政府資訊網站至少三日:
一、公聽會之事由及依據。
二、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草案內容要旨及陳列地點。
三、公聽會之期日、進行時間及場所。
四、邀請之機關、團體或人員。
五、公聽會之舉辦機關。
公聽會應作成會議紀錄,並應詳實記錄參加人員陳述或發言內容及主管機關回應說明內容。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本條文有附件第9條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內容如下:一、土地基本資料分析:應包含附表一所列之環境資料。二、整體規劃原則:應參考前款之土地基本資料…
- 第10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劃定各功能分區時,應考量農村社區習慣範圍,並維持農業生產、農村生活、農村文化…
- 第11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草案,應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室、社區…
- 第13條公開閱覽期間,經設籍該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範圍內之二分之一以上成年居民要求辦理聽證者,應辦理聽證;其聽證程序依行政程序法第…
- 第14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草案、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及辦理公開閱覽、公聽會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 第15條中央主管機關於受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提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後,應於二個月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展延一次,並以二個月…
- 第16條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之原則如下:一、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內容,符合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之農村社區發展願景及課題…
- 第17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時,應將下列事項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一、農村再生發展區名稱及其範圍。二、農村再生發展…
- 第18條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經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各功能分區容許使用項目、細目與建築風貌,進行土地使…
- 第19條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核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第二項規定外,其變更準用第十一條至前條所定程序辦理:一、變更農村再生發展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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