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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 11 頁- 行政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本基金設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副部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參謀本部副參謀總長(執行官)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常務次長、總督察長室總督察長、政治作戰局局長、軍…
- 行政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1-1條 …基金之資金,得與本部主管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或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以計息方式互相融通;其作業程序,由本部另定之。
-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配售坪型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訂定之。
-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配售坪型辦法 第4條 …得申請自費增購上一級坪型住宅,增坪所需費用由原眷戶自行負擔,改建基金不予輔(補)助及優惠貸款。
-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2條 本條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國防部為推動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應由國防部長邀集相關部會代表成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推行委員會,負責協調推動事宜。
-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4條 …置,主管機關應列冊報經行政院核定。主管機關為執行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或做為眷村文化保存之用,得運用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興建住宅社區、處分或為現況保存,不受國有財產法有關規定之限制。前項眷村文化保存之用,應由直…
-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5條 …之權益。但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四日行政院核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計畫或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原眷戶與配偶均死亡者,其子女應於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協議向主管機關表示由一人承受權益。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依國軍老…
-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6條 主管機關辦理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應按眷村分布位置,依條件相近者採整體分區規劃,並運用既有眷村土地、不適用營地或價購土地,依規定變更為適當使用分區或用地,集中興建住宅社區。興建住宅社區之土地,以非屬商業區且單位地價公告土地現…
-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7條 …發展下,得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變更為住宅區後,依本條例辦理改建。非屬都市計畫範圍者,依有關法令變更為建築用地。
-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8條 政府為辦理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工作,應設置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以下簡稱改建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資金應以第四條報經行政院核定之老舊眷村土地及不適用營地處分得款運用辦理,不得另行動支其他…
-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9條 本條例計畫辦理改建之國有老舊眷村土地處分收支,循特別預算程序辦理;歲入按行政院核定眷村土地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作價之收入編列;歲出之編列除原眷戶之輔助購宅款外,其餘部分為改建基金。前項歲出部分所列原眷戶之輔助購宅款在未支用前…
-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10條 改建基金得運用國有不適用營地處理得款,循特別預算程序供作眷村改建資金週轉之用,於適當時機繳還國庫。主管機關對前項得款,應編列特別預算,供作國軍營舍改建之用。第一項得款未能於適當時機繳還國庫時,得以國軍老舊眷村之等值國有土…
-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11條 第四條第二項之土地,除主管機關自行改建外,得按下列方式處理:一、獎勵民間參與投資興建住宅社區。二、委託民間機構興建住宅社區。三、與直轄市、縣(市)政府合作興建國民住宅。四、以信託方式與公、民營開發公司合作經營、處分及管理…
-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13條 改建基金資金來源如下:一、循預算程序或由改建基金融資之款項。二、基金財產運用所得。三、本基金孳息收入。四、基金運用後之收益。五、處分或經營改建完成之房舍價款收入。六、眷村土地配合公共工程拆遷有償撥用價款及地上物補償金。七…
-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14條 改建基金之用途如下:一、興建工程款及購地開發費用之支出。二、投資參與住宅及土地開發計畫經費。三、有關基金管理及總務支出。四、改建基地內原眷戶搬遷費、房租補助費及地上物拆除費、違占建戶拆遷、補償、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支出。五…
-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15條 改建基金所經管之眷村土地,經改建經營處理後所得之盈收部分,應作為照顧低收入家庭居住之資金;其辦法由行政院另定之。
-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18條 …老舊眷村土地為公共設施用地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眷村改建計畫,優先辦理拆遷補償。
-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20條 原眷戶可獲之輔助購宅款,以各直轄市、縣(市)轄區內同期改建之國軍老舊眷村土地,依國有土地可計價公告土地現值總額百分之六十九點三為分配總額,並按其原眷戶數、住宅興建成本及配售坪型計算之。分配總額達房地總價以上者,原眷戶無須…
-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21條 原眷戶放棄承購改建之住宅,自願領取前條之輔助購宅款後搬遷者,從其意願。
-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21-1條 依第二十二條規劃改建之眷村,其原眷戶有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改建,並因身心障礙、貧病之特殊需要者,經依第二十一條自願領取輔助購宅款時,主管機關得發給之。前項特殊需要及發給作業規定,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22條 規劃改建之眷村,其原眷戶有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改建者,對不同意改建之眷戶,主管機關得逕行註銷其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收回該房地,並得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原眷戶未逾三分之二同意改建之眷村,應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
-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22-1條 …點還房地者,按點還時當地地方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標準,由改建基金予以補償,最高不得超過其原改建基地內原階坪型之輔助購宅款金額,並得價購或承租原規劃改建基地內二十八坪型以下之零星餘戶。前項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
-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23條 改建、處分之眷村及第四條之不適用營地上之違占建戶,主管機關應比照當地地方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標準,由改建基金予以補償後拆遷,提供興建住宅依成本價格價售之,並洽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比照國民住宅條例規定,提供優惠貸款。…
-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27條 …屬為直轄市有、縣(市)有、鄉(鎮、市)有者,各級地方政府辦理改建時,其土地計價、規劃設計、配售標準、租稅減免等,應依本條例規定辦理。前項各級地方政府辦理改建時,依第二十條規定辦理購宅補助。
-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28條 本條例施行之日,已完成改建之眷村及已報行政院核定改建之眷村,依國防部原規定辦理。但已報行政院核定改建之眷村,其土地計價標準如下:一、有原眷戶原地改建眷村,以房屋建造完成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繳地價。二、空置及分期規劃建宅眷地…
- 行政土地稅法 第11條 …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且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應予增建、改建或重建之私有及公有非公用建築用地。
-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8條 …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四、民間機構投資增建、改建及修建政府現有建設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五、民間機構營運政府投資興建完成之建設,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六、配合政府政策,由民間…
-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21條 …事項:一、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二、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前項禁止期間,不得逾二年。
- 行政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毗鄰地區禁建限建辦法 第8條 …拆遷及修改者外,得為從來之使用或修繕;於禁建範圍內不得增建或改建,於限建範圍內其增建或改建,應依第四條規定辦理。
-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第34條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所稱增建、改建、修建,指公共建設之修繕、裝修或其他提升政府現有建設之效能或價值之投資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