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10條 法規: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相關法規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0條 改建基金得運用國有不適用營地處理得款,循特別預算程序供作眷村改建資金週轉之用,於適當時機繳還國庫。主管機關對前項得款,應編列特別預算,供作國軍營舍改建之用。第一項得款未能於適當時機繳還國庫時,得以國軍老舊眷村之等值國有土地,以收支併列之方式,循預算程序,供作國軍營舍改建之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