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水」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7 / 9 頁- 行政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39條 引水人在執行領航業務時,在未完成任務前非經船長同意不得離船。
- 行政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40條 航政機關因業務需要得辦理引水人領航業務查核,引水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航政機關得會同引水人辦事處辦理引水人年度督導考核。
- 行政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41條 引水人執行業務期間,每年應至少接受一次航政機關辦理之在職訓練,並須經測驗合格,取得合格證明。航政機關辦理前項在職訓練,得參照相關國際公約或協定之規定,及航運發展情形、各引水區域內環境變化或國內外重大海事案件等規劃之,每年…
- 行政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42條 引水人受收回執業證書處分者,應於停止執業期間參加十六小時由國內外航政機關或其委託或認證之訓練機關(構)、海事院校或引水人辦事處舉辦之訓練課程,並通過領航事故操船模擬試驗,於復業前將訓練及操船模擬試驗合格證明文件送航政機關…
- 行政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43條 引水人在指定執業之引水區域內,遇有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僱用不合格之引水人領航時,應立即報請航政機關令其解僱,並由合格之引水人接替其工作。
- 行政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44條 引水人於領航途中發現顯示招請港務巡船之信號時,應立即用無線電報告航政機關或商港管理機關。
- 行政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45條 引水人於領航途中,發現船舶遇險信號時,於不甚危害其所領船舶、海員旅客之範圍內,應立即請被領船舶之船長從速設法施救,並以最迅速方法通知有關主管機關派船駛往救助。
- 行政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46條 引水人發現船舶遇險時,除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辦理外,並應就其所知將該船之方位、吃水、船舶遭遇險難原因等詳為註明。
- 行政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47條 引水人遇港務巡船駛近被領船舶,並欲靠登該船時,應立即使被領船舶配合或停駛。
- 行政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48條 引水人對於引水區域內有關國防軍事秘密,應絕對保守,不得洩露,如有違反,應依法懲處之。
- 行政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49條 引水人在戰時應服從航政機關之調遣,未經許可不得擅離職守,如有違反,應依法論處。
- 行政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50條 引水人領航船舶所收引水費,須依各該引水區域引水費率表之規定,並於領航完畢時,請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將引水費全數繳清。
- 行政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51條 …未依第三十四條規定之領航程序注意事項執行領航業務。六、其他因引水人之故意或過失,致生命、身體或財產損害。
- 行政花蓮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係依據引水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花蓮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3條 進出港區未滿五千總噸之船舶具有下列條件者,得申請不適用強制引水:一、國內航線船舶,同一船舶同一船長進出(以一次計)港區至少於三個月內達六次以上。二、港區工程用船舶,同一船舶同一船長進出(以一次計)港區至少於三個月內達六次…
- 行政花蓮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申請不適用強制引水,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檢具下列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核准:一、申請書(如附件)。二、船舶國籍證書。三、船長經歷證明文件。四、船長持有之特高頻無線電話(VHF)話務員及格證書(或曾參加GMDSS課程結業證…
- 行政花蓮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5條 船舶於前條申請所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期間內,如因故而不具備第三條所定之條件時,其不適用強制引水之核准失其效力。
- 行政花蓮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6條 經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之船舶,如其船長因故下船時,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先函請航政機關備查,如船長於下船後三個月內仍回原船服務者,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敘明理由提出申請,經航政機關審查屬實後得適用本辦法規定。
- 行政花蓮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7條 經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之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航政機關得廢止其核准:一、經發現其船長經驗或技術有不克勝任,致有發生可歸責於船長海事事件之虞。二、不遵從港區港務管理規定及指泊。三、裝載貨物有超載情形。四、進出港區港口時未依…
- 行政花蓮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8條 和平工業專用港不適用強制引水船舶之申請,準用本辦法規定。
- 行政高雄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引水法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 行政高雄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2條 …或船長,得向航政機關申請核准不適用高雄港(以下簡稱本港)強制引水規定:一、一千以上未滿一萬總噸之動力船舶。二、由動力船舶拖曳無動力船舶,其合計一千以上未滿五千總噸之船舶。
- 行政高雄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3條 一千總噸以上之油輪及化學品船進出本港適用強制引水規定。港區內從事加油作業未滿三千總噸之雙殼船舶,不適用前項規定。
- 行政高雄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符合第二條規定動力船舶之船長,任職後於最近一年內經引水人領航進、出本港第一港口或第二港口或前條第二項船舶移泊各四航次後,得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填具申請表一式三份(如附表),並檢送船舶國籍證書及船長之船員服務手冊影本各一份,…
- 行政高雄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5條 …拖曳新建造船舶港內移泊作業限於第六至第八船渠區域。前項區域經引水人引領移泊達四航次後,得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檢送前條第一項規定文件及動力船舶租傭證明,申請區域間不適用強制引水。經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規定之動力船舶拖曳新建造船…
- 行政高雄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6條 …船港內移泊作業區,以前鎮河為界,分南、北及跨區三種,各分區經引水人引領達四航次後,得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檢送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文件,申請該分區不適用強制引水。動力船舶拖曳浮船塢港內移泊作業區,以前鎮河為界,分南、北區二種,不…
- 行政高雄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7條 經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規定船舶之船長,卸職後三個月內再任職同一艘船舶之船長時,原核准免用引水人之船舶得繼續適用。
- 行政高雄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8條 經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規定之船舶,於一年內未進出本港者,應依第四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核准後,始得不適用強制引水之規定。經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規定之船舶,於一年內未進出本港者,應依第四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核准後,始得不適用強制引水…
- 行政高雄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9條 經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規定之船舶,航政機關得視船舶狀況及港區環境,限制其航行區域,超出限制區域者,應僱用引水人。
- 行政高雄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10條 經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規定之船舶,由外國港口進入本港或由本港駛往外國港口時,應僱用引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