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7條協助領航及靠離作業之拖船及繫纜人員故意不配合引水人指令執行業務者,引水人得要求更換之,並將具體事實報請航政機關調查處理。
- 第38條航政機關得視當地水域情況,規定特種船舶或超過一定噸位、長度之船舶應僱用兩名以上之引水人;該等引水人應會合後協同領航,不得…
- 第39條引水人在執行領航業務時,在未完成任務前非經船長同意不得離船。
- 第40條航政機關因業務需要得辦理引水人領航業務查核,引水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航政機關得會同引水人辦事處辦理引水人…
- 第41條引水人執行業務期間,每年應至少接受一次航政機關辦理之在職訓練,並須經測驗合格,取得合格證明。航政機關辦理前項在職訓練,得…
- 第42條引水人受收回執業證書處分者,應於停止執業期間參加十六小時由國內外航政機關或其委託或認證之訓練機關(構)、海事院校或引水人…
- 第44條引水人於領航途中發現顯示招請港務巡船之信號時,應立即用無線電報告航政機關或商港管理機關。
- 第45條引水人於領航途中,發現船舶遇險信號時,於不甚危害其所領船舶、海員旅客之範圍內,應立即請被領船舶之船長從速設法施救,並以最…
- 第46條引水人發現船舶遇險時,除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辦理外,並應就其所知將該船之方位、吃水、船舶遭遇險難原因等詳為註明。
- 第47條引水人遇港務巡船駛近被領船舶,並欲靠登該船時,應立即使被領船舶配合或停駛。
- 第48條引水人對於引水區域內有關國防軍事秘密,應絕對保守,不得洩露,如有違反,應依法懲處之。
- 第49條引水人在戰時應服從航政機關之調遣,未經許可不得擅離職守,如有違反,應依法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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