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船」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7 / 8 頁- 行政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18條 …影帶及多媒體教學設備等。前項訓練用船艇規格如下:一、自用動力小船:全長應達五公尺以上。二、營業用動力小船及遊艇:全長應達十公尺以上。
- 行政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19條 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經完成籌設後,應於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營業後,始得對外招生:一、申請書。二、訓練機構組織名冊。三、訓練機構組織章程。四、招生簡章。五、作業須知。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
- 行政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20條 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應於開班五日前,將載明預計開班之日期及課程、教材、師資、設備、訓練水域管理機關核發之許可文件、使用場地、含成本分析之收費基準之計畫報航政機關備查後,始得開班訓練。前項使用之…
- 行政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20-1條 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應於開班後七日內,將下列保險文件送航政機關備查,屆期未送備查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停止其辦理開班三個月:一、學科訓練期間訓練場地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或為學員投保之傷害保險。二、實作訓…
- 行政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21條 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經許可籌設後,因不可歸責之特殊情形而未能於六個月內籌設完成時,得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報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准予展延一次,並以六個月為限,逾期廢止其籌設許可。
- 行政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22條 本規則施行前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辦理動力小船駕駛訓練之機構,得繼續辦理動力小船駕駛訓練。
- 行政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23條 經核准設立辦理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之機構,航政機關除不定期派員前往了解訓練情形外,並依據其提報之計畫等相關資料辦理年度評鑑。
- 行政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24條 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年度評鑑內容,應包括行政管理、師資、訓練用船、教室、訓練場地、教材、教具、收費情形、學術科上課、結訓學員參加駕駛執照測驗輔導措施、測驗辦理情形及研究發展等。
- 行政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25條 依據前條辦理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之年度評鑑不合格者,限期改善並報請複評,經二次複評不合格者,廢止其辦理遊艇或動力小船訓練之資格。前項限期改善至複評通過前,不得招生訓練。
- 行政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26條 二等遊艇駕駛或動力小船駕駛實作測驗之船艇規格如下:一、自用動力小船之全長五公尺以上。二、遊艇與營業用動力小船之全長十公尺以上。前項測驗用船艇得由參加測驗者自備。
- 行政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27條 二等遊艇駕駛或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之應考科目為筆試及實作測驗,各科成績滿分均為一百分,其及格標準各為七十五分。
- 行政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28條 二等遊艇駕駛或動力小船駕駛測驗範圍:一、筆試測驗:避碰規則與海事法規、航海常識、船機常識、船藝與操船、氣(海)象常識及通訊與緊急措施等六項。二、實作測驗:離岸、直線前進、後退、轉彎、S型前進、人員搜救及靠岸等七項。
- 行政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29條 參加二等遊艇駕駛或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其筆試或實作測驗有一項不及格者,得於一年內申請補測不及格之項目。申請前項補測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不同類別測驗之筆試或實作補測,且於補測項目及格後僅得申請所補測類別之駕駛執照,…
- 行政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30條 以不正當手段報名參加二等遊艇駕駛或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者,取消測驗資格,已領駕駛執照者,註銷其駕駛執照。冒名頂替代考者,取消測驗資格。
- 行政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31條 二等遊艇駕駛或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應由訓練機構備妥測驗用船與場地設施,於測驗六十日前檢送測驗計畫,報請航政機關核准後,由航政機關派員辦理測驗之筆試及實作。前項測驗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測驗類別。二、測驗日期。三、測驗…
- 行政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31-1條 二等遊艇駕駛或動力小船駕駛測驗之試題題型、題目數量與評分基準及駕駛執照格式,依航政機關之規定。
- 行政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31-2條 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應於測驗日前,將測驗期間為應考人、駕駛及助手辦理傷害保險之保險文件送航政機關備查。第二十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 行政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32條 遊艇或自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之有效期限至年滿七十五歲之日,屆滿得換發有效期間為五年之駕駛執照;外國人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者,亦同。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及臺灣地區無戶籍之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其遊艇或自…
- 行政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33條 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之異動登記及換發、補發,應依下列各款規定,向航政機關提出申請:一、有效期間屆滿者,檢具體格檢查證明書暨駕駛執照申請書、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文件、同條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其一文件及原領遊艇或動力小船…
- 行政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35條 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籌設申請應繳交審查費新臺幣一萬八千元。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申請測驗、核發、換發、補發證照及異動登記,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報名費及證照費:一、報名費:(一)筆試測驗:新臺幣七百元。(二)實作測驗:自備測…
- 行政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36條 …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前已持有臺灣省政府或福建省政府核發之動力小船駕駛證者,得檢具符合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文件,換發自用或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
-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14條 …,得不受前項駐留船員人數之限制:一、公務船。二、工作船。三、小船。四、遊艇。
- 行政商港法 第15條 …港局或指定機關為維護港區秩序、疏導航運、便利作業,得對港區內小船艘數、停泊位置、行駛及作業,予以限制;必要時並得將小船移置他處停放。船舶、浮具未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同意,不得在港區內行駛或作業。第一項、第…
- 行政商港法 第32條 …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同意,不得於妨礙他船航行之處將駁船或其他小船繫留於船旁。其裝有突出之橫木足礙他船航行者,應收進或拆除之。船舶在商港區域內拖帶船舶,應依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之規定。
-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8條 …相關科畢業。六、曾任漁船普通船員資歷滿一年以上。七、曾任動力小船駕駛滿二年以上並持有證明。前項船員應於受僱前依職務完成專業訓練,並領有航政機關核發之合格證書。總噸位未滿五百船舶之艙面部門或輪機部門乙級船員,經見習轉任後部…
- 行政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第2條 …作員之船員。下列船舶上船員不適用本辦法規定:一、船舶法所稱之小船。二、軍事建制之艦艇。三、海岸巡防機關之艦艇。四、漁船。五、遊艇。
- 行政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4條 …評估合格證明。前項適任性評估含實作及筆試測驗。營業用載客動力小船駕駛取得三等船副岸上晉升適任性評估合格證明者,其證明應加註限制服務於距岸三十海浬以內之沿海水域船舶。船員參加二等船長、輪機長、大副及大管輪岸上晉升訓練並經結…
- 行政船舶丈量規則 第3條 中華民國船舶,除遊艇及小船外,應依本規則丈量噸位。但本規則發布施行前之現成船不在此限。現成船經船舶所有人之申請,或因船身型式、佈置、容量變更致其噸位變更者,應依本規則重行丈量。依前項規定重行丈量之船舶,其總噸位增大對船舶…
- 行政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2條 船舶除遊艇及小船外,其危險品之裝卸及載運應依本規則規定。航行國際航線船舶之分類、識別、聯合國規格包裝物、包裝規則、標記、標示、標牌、運輸文件、儲存隔離、裝卸處理、緊急應變、運具設施、人員訓練管理、通報及保安,應符合國際海…
-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3條 船舶之防火構造除遊艇、小船及高速船外,依本規則規定。國際水域之船舶並應依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二零零八年特種用途船舶安全章程、耐火試驗程序國際章程、消防安全系統國際章程及其修正案、相關條約或協定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