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18條 法規: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18條 第十五條第三項第六款所指訓練設備明細項目包含訓練用船艇、課堂教室、適量桌椅、掛圖、模型、書刊、影帶及多媒體教學設備等。前項訓練用船艇規格如下:一、自用動力小船:全長應達五公尺以上。二、營業用動力小船及遊艇:全長應達十公尺以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