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14條 法規: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三章 船舶在港停泊及停航 第14條 停泊船舶均應保持機動,最少應有三分之一船員分別駐留艙面及輪機兩部,並應各有甲級船員一人負責,俾有足以操縱船舶航行及應付緊急事變之能力。下列停泊船舶駐留船員人數經報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同意後,得不受前項駐留船員人數之限制:一、公務船。二、工作船。三、小船。四、遊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