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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 9 頁- 監察審計部處務規程 第14條 資訊處掌理事項如下:一、審計機關資訊發展政策之訂定。二、政府審計系統及行政管理系統之開發、取得及維運。三、政府審計資料平臺及數位審計雲之規劃、管理及維運。四、本部電腦機房、伺服器主機、網路、視訊會議、個人電腦、週邊設備之…
- 監察審計部臺灣省臺東縣審計室辦事細則 第3條 …灣省臺東縣審計室(以下簡稱本室)辦理臺東縣財務審計事務,並依審計機關辦理鄉鎮縣轄市財務審計辦法之規定,辦理臺東縣各鄉、鎮、縣轄市[以下簡稱鄉(鎮、市)]財務審計事務。
- 監察審計部臺灣省澎湖縣審計室辦事細則 第3條 …灣省澎湖縣審計室(以下簡稱本室)辦理澎湖縣財務審計事務,並依審計機關辦理鄉鎮縣轄市財務審計辦法之規定,辦理澎湖縣各鄉、縣轄市[以下簡稱鄉(市)]財務審計事務。
- 監察審計機關辦理鄉鎮縣轄市財務審計辦法 第3條 審計機關辦理鄉(鎮、市)財務審計,其辦理事項如下: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與各項支付法案等之查核登記事項。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報告連同相關資訊檔案及經通知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
- 監察審計機關辦理鄉鎮縣轄市財務審計辦法 第4條 審計機關辦理鄉(鎮、市)財務審計,應列入年度施政計畫,陳報核定實施。
- 監察審計機關辦理鄉鎮縣轄市財務審計辦法 第5條 審計機關辦理鄉(鎮、市)財務審計,應通知所管機關、基金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機關、基金應將年度法定預算連同工作計畫與已核定之分配預算,營業或事業計畫、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於核定後,即檢送該管審計機關。二、機關、基金應…
- 監察審計機關辦理鄉鎮縣轄市財務審計辦法 第6條 審計機關辦理鄉(鎮、市)財務審計,不為決算之審定及決算審核報告之編製。
- 監察審計部福建省金門縣審計室辦事細則 第3條 …建省金門縣審計室(以下簡稱本室)辦理金門縣財務審計事務,並依審計機關辦理鄉鎮縣轄市財務審計辦法之規定,辦理金門縣各鄉、鎮[以下簡稱鄉(鎮)]財務審計事務。
- 監察審計部臺灣省宜蘭縣審計室辦事細則 第3條 …灣省宜蘭縣審計室(以下簡稱本室)辦理宜蘭縣財務審計事務,並依審計機關辦理鄉鎮縣轄市財務審計辦法之規定,辦理宜蘭縣各鄉、鎮、縣轄市[以下簡稱鄉(鎮、市)]財務審計事務。
- 監察審計部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辦事細則 第3條 …灣省屏東縣審計室(以下簡稱本室)辦理屏東縣財務審計事務,並依審計機關辦理鄉鎮縣轄市財務審計辦法之規定,辦理屏東縣各鄉、鎮、縣轄市[以下簡稱鄉(鎮、市)]財務審計事務。
- 監察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辦事細則 第3條 …灣省苗栗縣審計室(以下簡稱本室)辦理苗栗縣財務審計事務,並依審計機關辦理鄉鎮縣轄市財務審計辦法之規定,辦理苗栗縣各鄉、鎮、縣轄市[以下簡稱鄉(鎮、市)]財務審計事務。
- 監察審計部審計業務研究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一、審計機關策略規劃之擘劃策進及研議。二、審計制度、程序、技術方法改進之研議。三、年度研究報告、創新案件之評審及處理。四、本部各單位及各審計處室年度施政計畫項目執行情形及相關審計業務之查核。五、執行長官…
- 監察審計法 第3條 審計職權,由審計機關行使之。
- 監察審計法 第7條 未設審計處(室)者,其財務之審計,由各該管審計機關辦理,或指定就近審計處(室)兼理之。
- 監察審計法 第8條 審計機關對於審計事務,為辦理之便利,得委託其他審計機關辦理,其決定應通知原委託機關。
- 監察審計法 第9條 審計機關對於審計上涉及特殊技術及監視、鑑定等事項,得諮詢其他機關、團體或專門技術人員,或委託辦理,其結果仍由原委託之審計機關決定之。
- 監察審計法 第11條 審計機關處理重要審計案件,在部以審計會議,在處(室)以審核會議決議行之。前項會議規則,由審計部定之。
- 監察審計法 第12條 審計機關應經常或臨時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其未就地辦理者,得通知其送審,並得派員抽查之。
- 監察審計法 第13條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一切收支及財物,得隨時稽察之。
- 監察審計法 第14條 …之答復或提供之。如有違背前項規定,審計人員應將其事實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官予以處分,或呈請監察院核辦。
- 監察審計法 第15條 審計機關為行使職權,得派員持審計部稽察證,向有關之公私團體或個人查詢,或調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並應為詳實之答復。行使前項職權,必要時,得知照司法或警憲機關協助。
- 監察審計法 第16條 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行使前二條之職權,對於詢問事項,得作成筆錄,由受詢人簽名或蓋章;必要時,得臨時封鎖各項有關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並得提取全部或一部。
- 監察審計法 第17條 …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應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之,並得由審計機關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其涉及刑事者,應移送法院辦理,並報告於監察院。
- 監察審計法 第18條 審計人員對於前條情事,認為有緊急處分之必要,應立即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該機關長官從速執行之。該機關長官接到前項通知,不為緊急處分時,應連帶負責。
- 監察審計法 第19條 …十七條、第十八條及第七十八條所舉情事,應負責者為機關長官時,審計機關應通知其上級機關執行處分。
- 監察審計法 第20條 對於審計機關通知處分之案件,各機關有延壓或處分不當情事,審計機關應查詢之,各機關應為負責之答復。審計機關對各機關不負責答復,或對其答復認為不當時,得由審計部呈請監察院核辦。
- 監察審計法 第21條 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對於各機關違背預算或有關法令之不當支出,得事前拒簽或事後剔除追繳之。
- 監察審計法 第22條 審計機關處理審計案件,應將審計結果,分別發給核准通知或審核通知於被審核機關。
- 監察審計法 第23條 各機關接得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除決算之審核依決算法規定外,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復,由審計機關予以決定;其逾限者,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
- 監察審計法 第24條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前條之決定不服時,除決算之審定依決算法之規定辦理外,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請覆議;其逾期者,審計機關不予覆議。聲請覆議,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