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辦事細則 第3條 法規:審計部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辦事細則 類別:監察 › 審計部 › 組織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審計部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以下簡稱本室)辦理屏東縣財務審計事務,並依審計機關辦理鄉鎮縣轄市財務審計辦法之規定,辦理屏東縣各鄉、鎮、縣轄市[以下簡稱鄉(鎮、市)]財務審計事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