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福建省金門縣審計室辦事細則 第3條 法規:審計部福建省金門縣審計室辦事細則 類別:監察 › 審計部 › 組織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審計部福建省金門縣審計室(以下簡稱本室)辦理金門縣財務審計事務,並依審計機關辦理鄉鎮縣轄市財務審計辦法之規定,辦理金門縣各鄉、鎮[以下簡稱鄉(鎮)]財務審計事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