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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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資源循環推動法 第12條 …於推動會整體之四分之一。推動會之會議紀錄,應對外公開。但涉及國家機密或營業秘密者,不在此限。
  2. 行政機密檔案管理辦法 第9條 …位借調機密檔案,應填具調案單,並經業務承辦單位主管核准。但屬國家機密者,除辦理該機密事項業務者外,應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書面授權或核准。借調極機密以上等級者,應由調案人親自至檔案管理單位簽收。機密檔案借…
  3. 行政機密檔案管理辦法 第16條 絕對機密檔案不得複製。機密檔案之複製,屬國家機密者,應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以書面授權或核准;屬一般公務機密者,除辦理該機密業務者外,應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核准。複製機密檔案應註明原件之機密等級、保密期限或…
  4.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91條 …內亂罪、外患罪、洩密罪或其他犯罪行為,應依刑法、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處罰。
  5. 行政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第5條 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國家機密保護、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本中心就其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
  6. 行政政治檔案條例 第4條 …移轉前,應依本條例之規定妥善保管並提供應用。前項政治檔案,有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二條核定之國家機密者,於解密前,原件暫不移轉。但應就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部分經分離處理後,以複製品併入原案卷移轉,並於檔案目錄…
  7. 行政政治檔案條例 第5條 …個月未完成檢討者,自屆滿之翌日起視為解除機密。經檢討後仍列屬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二條之國家機密檔案,原核定機關應報其上級機關同意,至遲應於屆滿四十年解密。但原核定機關於期限屆滿前,經檢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仍有延長保密之必要…
  8. 行政政治檔案條例 第7條 …旨公告,並副知原移轉機關(構),以及為必要之解密措施,不適用國家機密保護法及文書處理有關解除機密之規定。政治檔案未列密等或已解除機密者,不得改列或重新核定為機密檔案。第一項第五款有關申請返還私人文書之運作方式及其他應遵行…
  9. 行政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10條 …收後攜回參閱,惟應注意妥慎保管。前項會議議程及紀錄之保密,依國家機密保護辦法之規定辦理。
  10. 行政海岸巡防機關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 第5條 …任務。海巡機關依前項及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所取得之機密資料,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劃分準則落實相關保密措施。
  11. 行政預算法 第40條 …來源別科目及其數額,在歲出為計畫或業務別科目及其數額。但涉及國家機密者,得分別編列之。
  12. 行政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7條 …查證屬實,仍得派(僱)用為兩廠人員,並以擔任不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之職務為限。派用人員於派用後,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情事之一者,或於派用時,有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業依國籍法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於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而…
  13. 行政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9條 …查證屬實,仍得任(派)用為本行職員,並以擔任不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之職務為限。本行職員於任(派)用後,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情事之一者,或於任(派)用時,有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業依國籍法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於到職前辦理放棄…
  14. 行政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 第3條 …,與犯內亂罪、外患罪、國家安全法、反滲透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國家機密保護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之罪,曾經法院判決有罪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有密切聯繫接觸者。二、未經許可或授權,曾與外國情治單位…
  15.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45條 …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筆記及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前項限制或禁止事由應記明於筆錄。檢察官、檢察…
  16.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28-1條 …審計長向立法院提出預算案編製經過報告及總決算審核報告,其涉及國家機密者,以秘密會議行之。
  17.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59-1條 …應秘密事項負有保密之義務。違反前項有關保密義務之規定者,適用國家機密保護法、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處罰。
  18.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59-5條 …之一者,得拒絕證言或表達意見:一、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二、逾越聽證會調查之目的所提出之詰問或對質。三、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得拒絕證言之事項。四、涉及受法律明定保護之個人隱私或其他秘密事項。無正當理由缺席…
  19.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90-1條 …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第一項情形,涉及國家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三項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內容之裁定,得…
  20. 司法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家機密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1. 司法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係指法院辦理之案件,其他機關或人員就該案件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內容為國家機密者而言。本辦法所稱之國家機密及其等級,依本法第二條、第四條之規定。其他機關或人員提供、答復或陳述國家機密時,應先敘明…
  22. 司法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4條 法院人員對職務上所知悉之國家機密,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洩漏。退、離職後亦同。
  23. 司法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5條 法院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辦理國家機密文書拆除外封套、分文、保管、繕校、蓋印、封發及歸檔等事項。
  24. 司法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6條 國家機密之文書送達法院時,收發人員應先確認封口有無異狀後,始得拆除外封套。如有異狀,應即報請法院院長或其指定人員處理。收發人員拆除外封套後,應核對其內容及附件。收發人員應依內封套記載情形登記,其處理方式如下:一、受文者為…
  25. 司法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7條 法院應設置專區存放國家機密之卷證、資料及檔案,並與一般檔案、贓證物品分別存放。前項專區場所應由專責人員管理,並應另備保險箱或其他具安全防護功能之金屬箱櫃,裝置密鎖存放之;必要時,應存放於保險室或密室中,並裝置警報及監視系…
  26. 司法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8條 國家機密之收發應另立專簿登記,不摘錄案(事)由。
  27. 司法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9條 法院為審理涉及國家機密之案件,得預為指定專庭或專人辦理,並負責審理期間卷證、資料之保管。但經法院院長或其指定人員核准,得另行指定專責人員保管。前項案件未經法院院長或其指定人員許可,不得將卷證、資料攜離辦公處所。
  28. 司法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10條 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之筆錄及卷證,書記官應於當日製妥整竣,送交法官保管。
  29. 司法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11條 法院對涉及國家機密案件,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一、於卷面標示所涉及國家機密等級、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及「限閱」字樣。二、涉及國家機密之法庭錄音、錄影與筆錄,應另以密封卷保存,並由承辦人員簽名及加註日期,拆閱後重新密封時,亦同。…
  30. 司法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12條 以電腦系統處理國家機密之資料時,應加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