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處分人」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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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環境講習執行辦法 第17條 受處分人對於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所受處分,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者,於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暫不予環境講習,俟該處分確定後,再予執行環境講習。受處分人為自然人,因案羈押、服刑、重大傷病或有其他不可抗力因…
  2. 行政廣播電視法 第47條 依本法所處罰鍰,受處分人延不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3. 行政廣播電視法 第48條 依本法所為停播或吊銷執照處分,受處分人抗不遵行者,得請該管警察機關協助執行之。
  4.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35條 對申請經營本業務之案件為下列之處分時,不予受處分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一、依第十條第四項規定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者。二、依第十三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不予受理者。三、依第十四條規定不予受理且審查費或押標金不予發還者。四、依第十…
  5.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16條 …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下列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處分已執行終結,受處分人亦得聲請,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為由駁回:一、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限制出…
  6.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81-1條 …所列處分時,應以聲請書敘明理由及證據,並同時以聲請書繕本通知受處分人。法院認為前條之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認為前條之聲請有理由…
  7.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81-4條 …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案件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受處分人於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案件得預納費用請求法院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檢察官另行分卷敘明理由及限制範圍,請求法院限制受處分人獲知…
  8.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81-5條 …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列處分之聲請,除顯無必要者外,應指定期日傳喚受處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前項期日,檢察官得到場陳述意見。但法院認有必要者,檢察官應到場陳述聲請理由或提出必要之證據。法院應給予到場受處分人、辯護…
  9.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81-6條 …者。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認為適當時,得於裁定前給予受處分人、辯護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依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鑑定、評估認無繼續強制治療必要,而檢察官仍為繼續強制治療之執行指揮,經受處分人依第四百八十…
  10. 司法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7-14條 …依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鑑定、評估認無繼續強制治療必要,經受處分人依第四百八十四條聲明異議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11.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16條 …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行政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如原處分或決定機關已依職權或依聲請停止執行者…
  12.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84條 …者,少年法院並得裁定公告其姓名。第一項、第五項及前項之裁定,受處分人得提起抗告,並準用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
  13.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27條 …次日起算法定期間。如未告知復審期間,或告知錯誤未通知更正,致受處分人遲誤者,如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一年內提起復審,視為復審期間內所為。
  14. 行政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31條 …法定期間。原處分機關未告知復審期間,或告知錯誤未通知更正,致受處分人遲誤者,如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一年內提起復審,視為於復審期間內所為。
  15. 行政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 第6條 …意為之,可否均未達半數時,主席可加入任何一方,以達半數。曾為受處分人實施醫療或諮商行為、曾就受處分人出具相關鑑定報告、與受處分人具有親屬或其他利害關係之評估小組委員,就涉及該處分人之案件,不得參與討論及表決。但如實施醫療…
  16. 行政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 第7條 …錄人員姓名。六、報告事項。七、討論提案之案由及決議,決議應含受處分人評估結果及評估意見,必要時,評估意見得由委員共同以書面補充之。八、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評估小組會議紀錄,如有遺漏、錯誤或再修正意見,得於下次評估小組會議…
  17. 行政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 第8條 …協助安排之。評估小組得通知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各款受指定者、受處分人最近親屬或法定代理人、醫師、心理師、職能治療師、護理人員、輔導人員、社工人員、相關衛政、社政機關人員、矯正機關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士列席評估小組會議並表示意…
  18. 行政海洋保育講習課程實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受處分人:指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受處分接受海洋保育講習課程之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二、接受海洋保育講習課程人員:指實際接受海洋保育講…
  19. 行政海洋保育講習課程實施辦法 第3條 自然人以外之受處分人,應由代表人、負責人或經指派之管理人、經理人接受海洋保育講習課程。受處分人應提供前項接受海洋保育講習課程人員之姓名、職務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及地址等資料,經限期提供仍拒不提供者,處分機關得逕令該受處分人…
  20. 行政海洋保育講習課程實施辦法 第7條 處分機關應於辦理海洋保育講習課程十四日前,以書面通知受處分人及接受海洋保育講習課程人員。前項通知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應接受或補足海洋保育講習課程之時數。二、海洋保育講習課程之時間及地點。三、拒不接受海洋保育講習課程或時…
  21. 行政海洋保育講習課程實施辦法 第9條 接受海洋保育講習課程人員因正當理由無法接受講習課程時,受處分人應於通知書載明之時間七日前,以書面通知處分機關改派其他第三條第一項之人員或以書面向處分機關申請延期。前項接受海洋保育講習課程人員之改派或申請延期,合計以二次為…
  22. 行政植物檢疫物違規輸入之情節輕微認定及減免處罰標準 第2條 …昆蟲、活植物、活植物苗或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不得輸入物品。四、受處分人非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