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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民法 第823條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
  2. 行政民法 第824條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
  3. 行政民法 第824-1條 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一、權利人同意分割。二、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
  4. 行政民法 第825條 各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得之物,按其應有部分,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
  5. 行政民法 第826條 共有物分割後,各分割人應保存其所得物之證書。共有物分割後,關於共有物之證書,歸取得最大部分之人保存之。無取得最大部分者,由分割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決定者,得聲請法院指定之。各分割人,得請求使用他分割人所保存之證書。
  6. 行政民法 第826-1條 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其由法院裁定所定之管理,經登記後,亦同。動產共有人間就共有物為前項之約…
  7. 行政民法 第827條 …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前項依法律行為成立之公同關係,以有法律規定或習慣者為限。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
  8. 行政民法 第828條 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定之。第八百二十條、第八百二十一條及第八百二十六條之一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9. 行政民法 第829條 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
  10. 行政民法 第830條 公同共有之關係,自公同關係終止,或因公同共有物之讓與而消滅。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
  11. 行政民法 第831條 本節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者準用之。
  12. 行政民法 第852條 …權因時效而取得者,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前項情形,需役不動產為共有者,共有人中一人之行為,或對於共有人中一人之行為,為他共有人之利益,亦生效力。向行使不動產役權取得時效之各共有人為中斷時效之行為者,對全體共有人發生效力。
  13. 行政民法 第881-8條 …確定前,抵押權人經抵押人之同意,得使他人成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共有人。
  14. 行政民法 第881-9條 最高限額抵押權為數人共有者,各共有人按其債權額比例分配其得優先受償之價金。但共有人於原債權確定前,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共有人得依前項按債權額比例分配之權利,非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處分。但已有應有部分之約定者,不在此…
  15. 行政民法 第1017條 …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16. 行政民法 第1031條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17. 行政民法 第1151條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18. 行政民法 第1152條 前條公同共有之遺產,得由繼承人中互推一人管理之。
  19. 行政信託法 第28條 同一信託之受託人有數人時,信託財產為其公同共有。前項情形,信託事務之處理除經常事務、保存行為或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由全體受託人共同為之。受託人意思不一致時,應得受益人全體之同意。受益人意思不一致時,得聲請法院裁定之。受託…
  20. 行政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0條 產學研合作對象與執行單位共有研發成果之所有權,其個別持有比率低於執行單位所持有者,不得反對執行單位就該研發成果之運用。
  21. 行政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0條 …時,應與其他被徵收所有權人合併申請配售。四、房屋或土地為數人共有者,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由其共有人共同受配社區用地。五、配售賸餘面積,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者,得由毗連土地之受配人一併承購。六、可供配售社區用地面積不足配…
  22. 行政商標法 第7條 二人以上欲共有一商標,應由全體具名提出申請,並得選定其中一人為代表人,為全體共有人為各項申請程序及收受相關文件。未為前項選定代表人者,商標專責機關應以申請書所載第一順序申請人為應受送達人,並應將送達事項通知其他共有商標之…
  23. 行政商標法 第28條 共有商標申請權或共有人應有部分之移轉,應經全體共有人之同意。但因繼承、強制執行、法院判決或依其他法律規定移轉者,不在此限。共有商標申請權之拋棄,應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但各共有人就其應有部分之拋棄,不在此限。前項共有人拋棄…
  24. 行政商標法 第46條 共有商標權之授權、再授權、移轉、拋棄、設定質權或應有部分之移轉或設定質權,應經全體共有人之同意。但因繼承、強制執行、法院判決或依其他法律規定移轉者,不在此限。共有商標權人應有部分之拋棄,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但書及第三項規…
  25. 行政專利法 第12條 專利申請權為共有者,應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二人以上共同為專利申請以外之專利相關程序時,除撤回或拋棄申請案、申請分割、改請或本法另有規定者,應共同連署外,其餘程序各人皆可單獨為之。但約定有代表者,從其約定。前二項應共同連…
  26. 行政專利法 第13條 專利申請權為共有時,非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讓與或拋棄。專利申請權共有人非經其他共有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專利申請權共有人拋棄其應有部分時,該部分歸屬其他共有人。
  27. 行政專利法 第35條 發明專利權經專利申請權人或專利申請權共有人,於該專利案公告後二年內,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起舉發,並於舉發撤銷確定後二個月內就相同發明申請專利者,以該經撤銷確定之發明專利權之申請日為其申請日。依前項規定申請之案件…
  28. 行政專利法 第64條 發明專利權為共有時,除共有人自己實施外,非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讓與、信託、授權他人實施、設定質權或拋棄。
  29. 行政專利法 第65條 發明專利權共有人非經其他共有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信託他人或設定質權。發明專利權共有人拋棄其應有部分時,該部分歸屬其他共有人。
  30. 行政專利法 第69條 …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事項為更正之申請。發明專利權為共有時,非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就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事項為更正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