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商標權之授權、再授權、移轉、拋棄、設定質權或應有部分之移轉或設定質權,應經全體共有人之同意。
但因繼承、強制執行、法院判決或依其他法律規定移轉者,不在此限。
共有商標權人應有部分之拋棄,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但書及第三項規定。
共有商標權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或消滅後無承受人者,其應有部分之分配,準用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規定。
共有商標權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減縮或分割,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五項規定。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0條專屬被授權人得於被授權範圍內,再授權他人使用。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非專屬被授權人非經商標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同意,…
- 第41條商標授權期間屆滿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檢附相關證據,申請廢止商標授權登記:一、商標權人及被授權人雙方同意…
- 第42條商標權之移轉,非經商標專責機關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
- 第43條移轉商標權之結果,有二以上之商標權人使用相同商標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或使用近似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而有致相關消…
- 第44條商標權人設定質權及質權之變更、消滅,非經商標專責機關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商標權人為擔保數債權就商標權設定數質權者,其…
- 第45條商標權人得拋棄商標權。但有授權登記或質權登記者,應經被授權人或質權人同意。前項拋棄,應以書面向商標專責機關為之。
- 第4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商標權當然消滅:一、未依第三十四條規定延展註冊者,商標權自該商標權期間屆滿後消滅。二、商標權人死亡而無繼…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