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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 67 頁- 行政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16條 藥師懲戒委員會對藥師懲戒事件,得衡酌藥師公會之處分情形,作適當之懲戒。
- 行政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18條 藥師懲戒委員會應將決議書正本送達移付懲戒之藥師公會、主管機關及被付懲戒之藥師。
- 行政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20條 藥師懲戒委員會應將請求覆審理由書繕本送達於原移付懲戒之藥師公會或主管機關。前項受送達人得於二十日內提出意見書。
- 行政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24條 …員會之懲戒決議,應將決議書刊登政府公報,副本並分送其所屬藥師公會。
- 行政藥劑生資格及管理辦法 第6條 藥劑生非加入所在地藥劑生公會,不得執業。藥劑生公會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
- 行政藥劑生資格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藥劑生公會之組織、會務及設立等有關事項,準用藥師法關於公會之規定。
- 行政聽力師法 第11條 聽力師執業,應加入所在地聽力師公會。聽力師公會,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
- 行政聽力師法 第34條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聽力師公會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 行政聽力師法 第43條 聽力師公會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主管。但其目的事業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行政聽力師法 第44條 聽力師公會分直轄市及縣(市)公會,並得設全國聯合會。
- 行政聽力師法 第45條 聽力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
- 行政聽力師法 第46條 直轄市、縣(市)聽力師公會,以在該區域內聽力師九人以上之發起組織之;其未滿九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或共同組織之。
- 行政聽力師法 第47條 聽力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設立,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聽力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 行政聽力師法 第48條 聽力師公會置理事、監事,均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如下:一、縣(市)聽力師公會之理事不得超過十五人。二、直轄市聽力師公會之理事不得超過二十五人。三、聽力師公…
- 行政聽力師法 第50條 聽力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監事之當選,不以直轄市、縣(市)聽力師公會選派參加之會員代表為限。直轄市、縣(市)聽力師公會選派參加聽力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代表,不以其理事、監事為限。
- 行政聽力師法 第51條 聽力師公會每年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大會。聽力師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依章程之規定就會員分布狀況劃定區域,按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 行政聽力師法 第52條 聽力師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名冊,送請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並分送中央及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聽力師法 第53條 各級聽力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下列各項:一、名稱、區域及會所所在地。二、宗旨、組織及任務。三、會員之入會或出會。四、會員應納之會費及繳納期限。五、會員代表之產生及其任期。六、理事、監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七、會員…
- 行政聽力師法 第54條 直轄市、縣(市)聽力師公會對聽力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章程及決議,有遵守義務。
- 行政聽力師法 第55條 聽力師公會有違反法令、章程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處分:一、警告。二、撤銷其決議。三、撤免其理事、監事。四、限期整理。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處分,亦得由主管機關為之。
- 行政聽力師法 第56條 聽力師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者,公會得依章程、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處分。
- 行政聽力師法 第57條 …,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聽力師之相關法令、專業倫理規範及聽力師公會章程。
- 行政驗光人員法 第11條 驗光師或驗光生執業,應加入所在地驗光師公會或驗光生公會。驗光師公會或驗光生公會不得拒絕具有入會資格者入會。
- 行政驗光人員法 第26條 驗光師公會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主管。但其目的事業,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行政驗光人員法 第27條 驗光師公會分直轄市及縣(市)公會,並得設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 行政驗光人員法 第28條 驗光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
- 行政驗光人員法 第29條 直轄市、縣(市)驗光師公會,由該轄區域內驗光師二十一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未滿二十一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或共同組織之。
- 行政驗光人員法 第30條 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設立,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驗光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 行政驗光人員法 第31條 驗光師公會置理事、監事,均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如下:一、縣(市)驗光師公會之理事不得超過二十一人。二、直轄市驗光師公會之理事不得超過二十七人。三、驗光師…
- 行政驗光人員法 第33條 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監事之當選,不以直轄市、縣(市)驗光師公會選派參加之會員代表為限。直轄市、縣(市)驗光師公會選派參加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代表,不以其理事、監事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