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光人員法 第33條 法規:驗光人員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公會 第33條 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監事之當選,不以直轄市、縣(市)驗光師公會選派參加之會員代表為限。直轄市、縣(市)驗光師公會選派參加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代表,不以其理事、監事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