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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6條 …有應付懲戒事由時,應列舉事實,提出證據,送交業務管轄稅捐稽徵機關,依前項規定報請財政部交付懲戒。財政部收受交付懲戒事件後,應於二日內發交懲戒委員會辦理。
  2. 行政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12條 …姓名。五、決議之年月日。六、不服決議之救濟方式、期間及其受理機關。前項決議書之作成,自懲戒事件發交懲戒委員會之日起,不得逾三個月;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並不得逾三個月。前項期間,移付懲戒事件有再請原移送單位查…
  3. 行政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15條 …付懲戒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所屬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業務事件主管機關、原移送單位,及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列舉事實,提出證據,送交業務管轄稅捐稽徵機關報請財政部交付懲戒之利害關係人。
  4. 行政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18條 …付懲戒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所屬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業務事件主管機關、原移送單位,及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列舉事實,提出證據,送交業務管轄稅捐稽徵機關報請財政部交付懲戒之利害關係人。
  5. 行政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19條 懲戒委員會對於懲戒事件認有犯罪嫌疑者,應即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6. 行政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20條 本規則所定之委員及辦事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屬本機關人員,得依規定支領審查費或交通費。
  7. 行政財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暨所屬各機關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之交代,或機關分立裁併辦理交代時,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8. 行政財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本部及所屬機關首長交接(代)由各該上級機關派員監交。本部及所屬各機關主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首長派員監交。經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
  9. 行政財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機關首長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印信清冊。二、員工名冊。三、會計報告。四、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公庫及銀行存款清冊,並附移交日之銀行專戶存款證明單(如該單結存金額與交代日帳列金額有差額時,應加附差額解釋表)。五、未辦或已…
  10. 行政財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後任機關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在規定結報期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後任機關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已逾規定結報期間,尚未結報即將…
  11. 行政財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機關首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機關,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函報其上級機關核定。
  12. 行政財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之財物事務清冊及總目錄,各機關移交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會陳機關首長核定。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13. 行政財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機關首長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機關首長移交之財產總目錄,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14. 行政財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機關首長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敘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陳報本機關首長核定。
  15. 行政財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報,如確有特殊情形不能依限辦理完畢時,應事先詳述理由陳報上級機關或陳報本機關首長核准展期;其展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16. 行政財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核辦。
  17. 行政財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機關首長移交,主辦會計人員,應將任內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項結總,並編製各項會計報告,移交新任接收。
  18. 行政財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各級人員移交,除上級機關指定外,應在原任所辦理。
  19. 行政財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屆時仍未移交或移交不清者,應由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處理。上級機關首長或本機關首長,對於前項情形,應即依本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指定日期,責令人員依限移交清楚,逾期移交不清者,依法令規定程序,函報本…
  20. 行政財政部各地區支付處組織通則 第2條 各地區支付處隸屬於財政部,辦理各該區內中央政府機關之支付業務,受國庫署之指揮、監督。
  21. 行政財政部各地區支付處組織通則 第3條 …其餘額之查對事項。三、支付憑證之點收、檢查及審核事項。四、各機關簽證人員印鑑之保管、驗對及更換事項。五、國庫支票之請領、保管、登記及編報事項。六、國庫支票之簽開、覆核及分發事項。七、已簽發國庫支票特殊事件之處理事項。八、…
  22. 行政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4條 …方式如下:一、各機構甄試得單獨或聯合舉行,試務作業得委託行政機關(構)或民間專業機構辦理。二、各機構甄試以筆試為原則,得按業務需要另依筆試成績擇優一定比例人數分階段甄試,以口試、實地考試、測驗、審查著作或發明或審查知能有…
  23.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4條 …得合併計算辦理年度考核或另予考核。考核機構應向轉任人員原任職機關(構)調取平時考核紀錄及有關資料合併評定成績。
  24. 行政財政部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設置辦法 第2條 …修訂及執行結果檢討。三、納稅者權利保護之教育宣導。四、協調各機關間有關納稅者權利保護事宜。五、檢討租稅優惠及依本法規定應公開資訊之執行情形。
  25. 行政財政部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設置辦法 第3條 …表。五、具有法制、財稅或會計專長之學者專家。諮詢會委員,政府機關代表之比例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26. 行政財政部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設置辦法 第6條 …之委員應親自出席外,其餘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由所屬政府機關、公會或團體之其他人員代理出席會議。前項代理出席者,政府機關人員應出示職員證件,公會或團體人員應出具成員證件及委託書。諮詢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
  27. 行政財政部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設置辦法 第7條 本部各機關(單位)應依諮詢會議案內容派員列席報告或備詢。諮詢會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其他學者專家、政府機關、公會或團體派員列席提供意見。
  28. 行政財政部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設置辦法 第9條 …本部法制處辦理,就第二條所定事項蒐集議案;必要時送請本部相關機關(單位)研提意見後,提交諮詢會報告或討論。
  29. 行政財政部財政人員訓練所組織規程 第2條 …研擬及執行。五、與國際財政組織有關訓練之研擬及執行。六、相關機關指派人員訓練之研擬及執行。七、其他有關財政人員訓練事項。
  30. 行政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組織法 第1條 財政部為辦理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資訊業務,特設財政資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