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19條 法規: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第19條 懲戒委員會對於懲戒事件認有犯罪嫌疑者,應即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