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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被付懲戒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對於懲戒委員會之決議有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附具理由書,向覆審委員會申請覆審。
覆審之申請,以覆審委員會收到覆審申請書之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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