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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7 / 180 頁- 行政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教學訓練、實習及研究發展支出。二、承接委託研究、製造及技術服務支出。三、各項服務、加工、產品生產、銷售、推銷費用、勞務及採購農產品支出。四、醫療支出。五、研發特許權支出。六、科技成果維護及推廣支出。…
-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2條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中科院)公有財產之移轉、管理、使用及收益,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公有財產相關法令。
-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38條 董事長、院長及各研究所、中心等一級單位主官(管)或財產保管人員異動時,應準用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規定辦理財產交接,並按財產管理單位之財產紀錄列冊移交。
-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38-1條 中科院承接各級政府機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經認定歸屬國家或委託方所有之成果,委託方同意無償提供中科院使用之財產,中科院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定期編造財產增減表及結存表、財產目錄總表,報監督機關。二、依委託方規定使用及保…
- 行政軍事教育條例 第7條 深造教育以培養國軍指揮參謀、戰術、戰略研究、國防管理及技術勤務等領導人才為宗旨;於軍事學校設指揮參謀、戰略正規班或同等班隊及研究所辦理。指揮參謀、戰略正規班及其他同等班隊之設立與課程標準、入學資格、修業期限及授予軍事學資…
- 行政軍事教育條例 第8條 …副校長、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襄助校長處理校務,並推動學術研究。前項軍事學校校長、副校長、教育長、政戰主任之任職條件、任期及任(免)職,由國防部定之。但基礎教育學校校長、副校長、教育長得聘文職人員擔任。
- 行政軍事教育條例 第9條 …院務;各學系(科)各置主任一人,辦理系(科)務;各單獨設立之研究所,各置所長一人,辦理所務。未設學院者得依實際需要,置部主任一人,整合各系教務。系主任、所長及部主任,就具備專任副教授以上資格者遴選,報請國防部或國防部委任…
- 行政軍事教育條例 第10條 …、人事、後勤、工程營建及其他總務事項。四、資訊圖書中心︰教學研究資料之蒐集及資訊服務之提供等事項。五、主計室︰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學校因教學、研究、推廣之需要,得報請國防部核定,設總教官室、研究發展室、研究中心、電子計…
- 行政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 第4條 …書,應包括組織規模、管理能力、財務狀況、安全管控、專業技術、研究發展能力、下游供應廠商及營業實績等有關事項。第一項申請書、文件、資料未備齊或不合規定者,國防部應通知申請廠商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 行政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 第10條 公正第三方辦理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四款之產業、學術、研究機構合作及與外國廠商工業合作績效評鑑時,應綜合考量該國防產業專長領域中下列事項:一、與其他產業、學術、研究機構合作之經驗及規模。二、承接外國廠商工業合作之經驗及規模…
- 行政國軍亡故官兵葬厝設施管理辦法 第7條 …請應於死亡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但大體捐贈供醫學研究或有特殊情形經核准者,不在此限。
- 行政全民國防教育法 第3條 …理:一、全民國防教育法規、政策之研訂事項。二、全民國防教育之研究、發展事項。三、全民國防教育工作之策劃及考核事項。四、全民國防教育工作之獎助及評鑑事項。五、全民國防教育人員培訓及在職訓練事項。六、全國性全民國防教育之宣導…
- 行政全民國防教育法 第11條 …、紀念館及其他文化場所,並加強其對具國防教育意義文物之蒐集、研究、解說與保護工作。前項之實施辦法,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會同教育部、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處務規程 第9條 …理事項如下:一、本局業務方針、施政計畫及作業手冊之彙編。二、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研析、推動及管考。三、重要業務之協調及聯繫。四、稽徵業務考核及公文檢核作業。五、各稅審查案件之覆核。六、納稅服務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管制…
-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2條 各軍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學生、研究生入學資格、修業年限、成績考核、畢業資格、學位授予、畢業證書發給、學籍管理等事項,依本規則之規定。本規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教育法令之規定。
-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3條 本規則所稱學生、研究生定義如下:一、學生:入學接受大學、專科或中等學校教育者。二、研究生:修讀碩士或博士學位者。
-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4條 各校應建立學生、研究生學籍記載表,詳細登記其學號、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僑生僑居地、入學身分別、入學學歷、原畢業學校、入學年月、所屬系科組、休學、復學、轉系科組、輔修科組、所修科目學分成績…
-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6條 各校應成立學生、研究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設置要點及申訴處理規定,由各校於學則中自訂。
-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7條 各校每年招收學生、研究生之員額,由國防部核定。
-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8條 學生、研究生之休學、復學、轉系(科、組)、延修、降班、輔導轉學、退學、開除學籍等事項,由各校核定,並陳報國防部或委任之司令部(以下簡稱權責機關)備查。
-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10條 學生、研究生在學或休學期間,如有優良表現或不端情事,由各校按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之獎懲。前項學生、研究生獎懲規定,由各校於學則中自訂。
-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11條 …定年班教育計畫,陳報國防部核定。各校招收修讀他校學程之學生、研究生者,應經國防部核准;其修課、學分及其他雙重學籍相關事項,應於前項年班教育計畫及學則中定之。
-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13條 …會辦理招生作業,並得視需要辦理聯合招生。前項專科、大學學生及研究生之公開招生,各校應擬訂公開招生規定,層報國防部核定。國防部辦理第一項招生作業,得依實際需要合併辦理,並得就報名、資格審查及試務工作等業務,委託其他機關、學…
-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19條 學生、研究生入學,應具備下列條件:一、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外國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但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二、…
-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20條 經合格錄取之學生、研究生,應於公告或通知所定期限報到入學,逾期取消入學資格。但因特殊事由,得檢附證明,由代理人代為報到,至多延期七日入學。因病、傷、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而無法入學者,應於公告或通知報到期限內,由本…
-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21條 學生、研究生入學時,應繳驗畢業證書或學力證明及身分證明文件。軍費學生、研究生並須填具入學志願書及保證書。
-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22條 學生、研究生入學或轉學報到所繳證明文件,如係假借、冒用、偽造或變造者,取消入學資格;在學期間發覺者,開除學籍;畢業後始發覺者,註銷其畢業資格,並勒令繳銷其畢業證書。
-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23條 學生、研究生修業期限如下:一、中等學校教育為三學年。二、專科教育為二學年。三、大學教育為四學年,牙醫學系、醫學系及藥學系為六學年。二年制技術系為二學年。四、碩士班為一至四學年。五、博士班為二至七學年。前項第三款醫學系學生…
-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28條 學生、研究生德行成績包括對國家忠誠、品德、人格特質、才能、生活等項目。前項成績之考核權責、考核細目、考核程序、評等基準、考核紀律、考核人員、考核紀錄等事項,由各校於學則中自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