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國防教育法 第3條 法規:全民國防教育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第3條 下列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一、全民國防教育法規、政策之研訂事項。二、全民國防教育之研究、發展事項。三、全民國防教育工作之策劃及考核事項。四、全民國防教育工作之獎助及評鑑事項。五、全民國防教育人員培訓及在職訓練事項。六、全國性全民國防教育之宣導、推展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