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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7 / 101 頁-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25條 代理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換發其執業證照:一、違反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二、有第六條第三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二十七款規定之情事。三、違反第七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四、未於前條第一項所定限期內申請換發執業…
-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26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停止執行業務,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繳銷執業證照。
-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27條 代理人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檢具申請書及董事會或股東會議事錄,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依法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一、停業。二、復業。三、解散。代理人公司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如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之,以一次為限,並…
-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28條 …管機關核准。銀行申請暫時停止兼營保險代理業務者,應繳銷所任用代理人執業證照;申請終止保險代理業務者,應繳銷所任用代理人執業證照及兼營保險代理業務執業證照。銀行經主管機關核准暫時停止、終止其兼營保險代理之一部或全部業務,或…
-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29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得於停止執行業務並繳銷執業證照,或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其執業許可後,申請發還保證金。代理人公司繳存之保證金須依法完成清算,並將其執業證照繳銷後申請發還之。銀行所繳存之保證金,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終止兼營保險代…
-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31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受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任用執行保險代理業務、檢核或其他相關業務之代理人應於申請執行業務前一年內參加職前教育訓練達三十二小時以上,並經測驗及格。法令遵循人員應參加職前教育訓練三十小時以上。前二項職前教育訓練得由…
-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32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受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任用執行保險代理業務、檢核或其他相關業務之代理人應於執業證照有效期間每年平均參加在職教育訓練十六小時以上,且換發執業證照前二年每年平均參加法令課程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法令遵循人員應每年參…
-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33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於執行或經營業務時,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確保已向要保人就所代理銷售之保險商品主要內容與重要權利義務,善盡專業之說明及充分揭露相關資訊,確保其作業程序及內容已遵循相關法令規定,並將有關文件…
-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33-1條 …險業未承保確定之日起五年。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轉投資成立之保險代理人公司準用前四項規定。銀行依人身保險業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應注意事項)辦理之業務,其已依所代理之保險業報經主管機關備查或核准之該業務招攬控管…
-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34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應確實瞭解要保人之需求及商品或服務之適合度,並應於有關文件簽章或以其他電子方式為之。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前項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有關文件,在財產保險包括:一、要保書。二、批改申…
-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34-1條 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應就前條所列文件建立檢核管理作業程序。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應就前項檢核管理作業程序訂定自律規範,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36條 代理人公司或銀行所任用之代理人及所屬業務員使用之宣傳及廣告內容,應經所屬公司或銀行核可;其所屬公司或銀行並應依法負責任。
-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37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依保險代理合約之授權執行或經營業務之過失、錯誤或疏漏行為,致要保人、被保險人受有損害時,該授權保險人應依法負賠償責任。
-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39條 代理人公司代理核保、理賠業務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及保險業授權,其核保及理賠人員,並應符合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規定。
-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40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代收要保人繳納之保險費,應直接總額解繳保險業;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不得以自己名義開立票據解繳保險業。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以票據解繳保險業之保險費,非要保人、被保險人…
-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41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應按其代理契約或授權書所載之範圍,保存招攬、收費或簽單、批改、理賠及契約終止等文件副本。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受保險業之授權代收保險費者,應保存收費紀錄及收取保險費之證明文件。前…
-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42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應有固定之營業所在地,並不得設於保險業總公司、分支機構內。代理人公司或銀行執業證照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三十日內檢附變更登記表,繳交主管機關所定之規費換發執業證照。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
-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43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應專設帳簿,記載業務收支,並於每年四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將各類業務、財務報表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彙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其報表及其他指定事項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但其會…
-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44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與同一保險業為執行或經營保險代理業務往來所生之佣酬、費用及成本,應以單一金融機構帳戶為之。
-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45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經主管機關許可登記後,應加入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非依前項規定加入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領有會員證,不得申領執業證照執行或經營業務。
-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46條 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成立或改選時,應將章程、會員及理監事名冊,分報內政部及主管機關備查。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應於其網站公開揭露所屬會員名稱、資本額、營業所在地、保證金、投保專業責任保險、往來保險業名稱及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事項。
-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47條 代理人公司最近一年內無違反法令受主管機關處分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立分公司。代理人公司申請設立分公司,應任用代理人,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一、申請書,並載明分公司名稱及所在地。二、董事會決議增設分公司…
-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48條 代理人公司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在國外設立子公司、分公司、代表人辦事處或參股投資:一、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二、最近一年未受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規定之處分,或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
-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49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銀行及受代理人公司或銀行所任用之代理人不得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一、申領執業證照時具報不實。二、為未經核准登記之保險業代理經營或執行業務。三、為保險業代理經營或執行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業務。…
-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49-1條 充任或升任代理人公司之負責人者,應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其不具備而充任或升任者,代理人公司應予解任之。代理人公司之負責人於升任或充任後始發生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代理人公司應予解任之。個人執業代…
-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50條 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應擬具法令遵循手冊,並置法令遵循人員,負責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並定期向董事會與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報告。有限公司制者,應定期向全體股東報告。前項法令遵循手冊,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一、各項業務應採行…
-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52條 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法令遵循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具有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資格並實際從事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工作者。二、具有五年以上之保險業、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相關業務經驗者。三、大專院校金融保險相關學系或法律學系…
-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53條 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核准公司組織之外國代理人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營與其本國業務種類相同之業務。
-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54條 外國代理人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一、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者。二、最近三年無重大違規遭受處罰紀錄,經其本國主管機關證明者。
-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55條 外國代理人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各二份,送交主管機關審核之:一、外國代理人公司許可申請書。二、經其本國主管機關或機構核准設立登記及經營業務範圍等證明文件。三、本公司執行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