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3條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於執行或經營業務時,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確保已向要保人就所代理銷售之保險商品主要內容與…
- 第33-1條銀行應建立檢核客戶繳交保險費資金來源,是否為投保前三個月內該銀行之貸款、定存解約利息免打折或透過該銀行辦理之解約、保險單…
- 第34條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應確實瞭解要保人之需求及商品或服務之適合度,並應於有關文件簽章或以其他電子方式為之。但…
- 第34-1條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應就前條所列文件建立檢核管理作業程序。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應就前項檢核管理作業程序訂定自律規範,並報主管機…
- 第35條銀行兼營保險代理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於營業場所顯著明確標示辦理保險代理業務。二、應表明並使消費者瞭解保險代理業…
- 第37條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依保險代理合約之授權執行或經營業務之過失、錯誤或疏漏行為,致要保人、被保險人受有損害時,…
- 第38條保險代理合約之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一、雙方當事人名稱。二、代理期限。三、代理權限範圍。四、佣酬支付標準。五、佣酬支…
- 第39條代理人公司代理核保、理賠業務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及保險業授權,其核保及理賠人員,並應符合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規定。
- 第40條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代收要保人繳納之保險費,應直接總額解繳保險業;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不得以自己…
- 第41條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應按其代理契約或授權書所載之範圍,保存招攬、收費或簽單、批改、理賠及契約終止等文件副本。…
- 第42條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應有固定之營業所在地,並不得設於保險業總公司、分支機構內。代理人公司或銀行執業證照登記事…
- 第43條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應專設帳簿,記載業務收支,並於每年四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將各類業務、財務報表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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