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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6 / 200 頁- 行政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14條 觀護人之權責事項如下:一、執行保護管束案件。二、其他長官交辦事項。
- 行政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15條 觀護人辦理觀護事務,應受檢察長之指揮,並受主任軍事檢察官及軍事檢察官之監督。
- 行政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16條 書記官受軍事檢察官之指揮監督,綜理記錄、編案、統計、文書等事務。
- 行政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17條 主任書記官之權責事項如下:一、襄助檢察長及主任軍事檢察官處理本署行政事務。二、各書記官及所屬人員之指揮監督及工作調整擬議。三、其他經檢察長交辦事項。主任書記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檢察長指定階高資深書記官一人代理。
- 行政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18條 書記官之權責事項如下:一、人員差勤、值日(夜)、獎懲、考績、退伍(休)、保險、撫卹、福利、風紀維護、權益保障、救濟案件、教育訓練及服務證明書之核發。二、經費與其他款項出納、保管、財產物品購置保管、核對、辦公處所修建、分配…
- 行政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19條 分配案件經檢察長核定後,承辦書記官應即登載於收案登記簿並迅將卷證送交配受案件之主任軍事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核辦。前項收案登記簿應於每月終送請軍事檢察官、主任軍事檢察官及檢察長核閱。
- 行政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21條 法醫官執行職務所製作之報告或其他文書,應送請承辦軍事檢察官核閱。
- 行政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31條 值勤軍事檢察官承辦之案件,無論已結、未結,均應於翌日上午交收發室登記分辦。
- 行政國防部空軍司令部組織規程 第1條 國防部為辦理空軍軍事事務,特設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以下簡稱本部)。
- 行政國防部空軍司令部辦事細則 第1條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辦事細則。
- 行政國防部空軍司令部辦事細則 第10條 軍事情報處掌理下列事項:一、情報政策、計畫之擬訂與情報整備之作業及執行。二、中共空軍建軍備戰與發展狀況之蒐整及運用。三、偵照、兵要情資與目標情報之處理及運用。四、氣象情報之督導及整備。五、情報教育訓練之督導、執行與情報準…
- 行政國防部空軍司令部辦事細則 第11條 戰備訓練處掌理下列事項:一、部隊戰備整備、特定演習與協助災害防救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二、部隊訓練、活動、訓練器材、場地設施、油彈與經費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三、準則發展規劃及編審全般事宜。四、戰情全般業務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 行政國防部空軍司令部辦事細則 第12條 後勤處掌理下列事項:一、後勤研究規劃,與後勤編裝、人事分監、評價聘雇人員管理、後勤戰備整備及相關預算之督導、管制。二、核定採購權責、促參、國有公用財產、廢舊不適用物資處理等補給事務之督導、執行;聯合後勤補給、後勤資訊之協…
- 行政國防部空軍司令部辦事細則 第13條 計畫處掌理下列事項:一、建軍政策之規劃、建議及執行;主要武器裝備之計畫、管理。二、戰略計畫、施政計畫之規劃及執行。三、研究發展政策之研擬與有關各項工作計畫之規劃、督導及執行。四、編制、人力管理制度之推行及督導。五、各級指…
- 行政國防部空軍司令部辦事細則 第14條 通信電子資訊處掌理下列事項:一、通信、電子、資訊、電子戰、資訊戰、指管通資情監偵系統、通資安全、各類演訓、準則、作業程序、編裝與基準配賦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二、戰備整備有關通資電、資訊戰裝備設施與網路整合計畫、投資審核、…
- 行政國防部空軍司令部辦事細則 第15條 主計處掌理下列事項:一、主計制度推展。二、歲計、會計、統計與內部審核等業務之規劃、督導、管制、執行及研究發展。三、主計電子處理資料業務之督導、管制及執行。四、主計人員訓練及經歷管理。五、主計單位、人員設置之管制。六、本部…
- 行政國防部空軍司令部辦事細則 第16條 本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 行政國防部空軍司令部辦事細則 第17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 行政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組織法 第1條 國防部為辦理國軍政治作戰事項,特設政治作戰局(以下簡稱本局)。
- 行政國防部軍事監獄組織規程 第1條 國防部為收容依軍事審判法裁判確定者之矯正執行事項,特設軍事監獄,為四級機構,並受國防部指揮監督。
- 行政國防部軍事監獄組織規程 第10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 行政國防部軍事監獄辦事細則 第1條 國防部軍事監獄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 行政國防部軍事監獄辦事細則 第10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 行政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法 第1條 國防部為辦理國軍軍備整備事項,特設軍備局(以下簡稱本局)。
- 行政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法 第10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行政國防部軍醫局組織法 第1條 國防部為辦理國軍醫務及衛生勤務事項,特設軍醫局(以下簡稱本局)。
- 行政國防部軍醫局處務規程 第1條 國防部軍醫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 行政國防部軍醫局處務規程 第10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 行政國防部海軍司令部組織規程 第1條 國防部為辦理海軍軍事事務,特設國防部海軍司令部(以下簡稱本部)。
- 行政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1條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以下簡稱本院及其分院)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