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6,00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66 / 200 頁
  1. 行政臺灣省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 行政移動式火化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3. 行政褒揚條例施行細則 第20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4. 行政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縣長鄉鎮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5. 行政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22條 …得票數,以推薦政黨數除其推薦候選人得票數計算之。二、選舉公告發布前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或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五以上。
  6. 行政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23條 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五日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為被連署人,申領連署人名冊格式,並繳交連署保證金新臺幣一百萬元。中央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定期公告申請人為被連署人,通知被連署…
  7. 行政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34條 選舉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一、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選舉區、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並應於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一百二十日前發布之。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公告日期,不在此限。二、候選人登記,應於…
  8. 行政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38條 同一組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並於發布選舉公告之日同時公告之。前項競選經費最高金額,應以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二十元所得數額,加上新臺幣一億元之和。競選經費最高金額計…
  9. 行政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43條 …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於選舉公告發布後或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公開演講或署名推薦為候選人宣傳或支持、反對罷免案。二、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站台或亮相造勢。三、召開記者會…
  10. 行政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47-3條 選舉公告發布或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知有於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刊播其本人之深度偽造聲音、影像,得填具申請書表並繳納費用,向警察機關申請鑑識。前項所稱深度偽造,…
  11. 行政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52條 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或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誤差值及經費來源。未載明前項應載事項及…
  12. 行政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115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發布選舉公告之選舉或已移送中央選舉委員會之罷免案,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13. 行政內政部指定殯葬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2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4. 行政勳章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總統發布授勳令分行主管院後,由主管院轉發初審機關,呈請機關及受勳人。但專案請勳之公務人員授勳令並由主管院送銓敘部備查。
  15. 行政勳章條例施行細則 第26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16. 行政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間之起、止日期及每日競選活動之起、止時間,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於發布公告候選人名單公告中載明。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罷免活動期間之起、止日期及每日罷免活動之起、止時間,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於發布本法第七十一條所定公告中載明。
  17. 行政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46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18. 行政戶政規費收費標準 第8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19. 行政忠烈祠祀辦法 第2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0. 行政殯葬管理條例 第103條 …第四十五條第三項所定之一定規模者,於第四十五條第二項所定辦法發布施行後三年內得繼續營業,期間屆滿前,應補送聘禮儀師證明,經主管機關備查,始得繼續營業。
  21. 行政死亡資料通報辦法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2. 行政國籍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八條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23. 行政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之第二條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24. 行政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25. 行政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第4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6. 行政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7. 行政臺灣省鄉鎮縣轄市區及村里區域調整辦法 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8. 行政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認定標準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29. 行政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第4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30. 行政禮儀師管理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