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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12條 調解期日當事人兩造或一造未到場,且未委任代理人到場時,家事調解委員應報請法官另行處理。家事調解委員不得僅要求當事人之一造到場或與當事人、代理人(含法定代理人、特別代理人)、程序監理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片面接觸。
  2. 司法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13條 家事調解委員進行調解前,應先詢問當事人及其他參與家事調解程序相關人員對家事調解流程及效果是否瞭解,如有必要,宜再補充說明之。
  3. 司法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14條 家事調解委員行調解時,認依事件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顯無成立調解之望,亦無進行或繼續調解之實益者,應於調解紀錄表記錄調解不成立,並記載當事人關於進行調解之意願後,報請法官處理。
  4. 司法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15條 家事調解委員行調解時,不得有強令或轉介當事人接受心理諮商、治療或其他類此情事之行為。但轉介各地方政府駐法院服務處所、提供政府機關或公益法人相關社會福利資訊或文宣供當事人參考者,不在此限。
  5. 司法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9條 …調解事件終結後,提供「家事調解委員個案評核表」(如附件三)予當事人、關係人、律師、社工人員、程序監理人填寫評核意見,並依本辦法所定個案評核機制處理之。法院認家事調解委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於徵詢庭長、法官及相關人員意…
  6. 司法法院辦理家事事件遠距訊問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遠距審理:指家事事件之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依法參與程序之人(以下合稱陳述人),其所在處所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以下簡稱遠距審理設備)而得直接審理,法院認必要時,得以該設備…
  7. 司法法院辦理家事事件遠距訊問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第3條 法院行遠距審理前,應徵詢當事人之意見,並宜審酌下列事項:一、遠距審理設備是否適當及其通聯狀況。二、遠距端能否配合並提供法院端必要之協助。三、陳述人對使用遠距審理之意見及有無提供可即時連繫之通訊方式。四、陳述人之身心狀態、…
  8. 司法家事事件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 第2條 …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係指傳送方以下列各款所列方式,將當事人、關係人、代理人、程序監理人、其他依法參與家事事件程序之人之書狀、證人之陳述書狀或鑑定人之鑑定書與結文,以及其他家事事件文書(以下合稱家事事件文書)進行傳…
  9. 司法家事事件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 第4條 當事人、關係人、代理人、程序監理人、其他依法參與家事事件程序之人、證人或鑑定人得將其欲提出於法院之家事事件文書,以第二條第一項所定方式傳送至法院。但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者,除經司法院公告之家事事件類型外,非於事件…
  10. 司法家事事件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 第5條 當事人、關係人或代理人陳明有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可供家事事件文書之收受者,法院或他造當事人、關係人、代理人得以該設備傳送家事事件文書。但裁判書正本及其確定證明書,不得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之。前項情形,傳送方及接…
  11. 司法家事事件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 第6條 法院認為適當或經當事人兩造、關係人同意,而命證人或鑑定人於法院外以書面陳述者,應於通知書上載明得以第二條第一項所定方式,將陳述書狀、鑑定書及結文傳送至法院之旨。前項通知書,並應記載法院傳真號碼、司法院服務平台網址、電子信…
  12. 司法家事事件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傳送之文書前添附首頁,記載傳送文書之名稱、頁數、股別、案號、當事人或關係人姓名、傳送方姓名、住址、身分證件號碼、電話號碼、回傳文書之傳真號碼或電子信箱帳號及其他法院認為應載明之事項,其格式如附件一。
  13. 司法家事事件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 第9條 當事人、關係人或代理人以司法院服務平台提出家事事件文書時,對於已指定以該平台收受文書之其餘當事人、關係人或代理人,毋須再行送達文書之繕本或影本。
  14. 司法家事事件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 第10條 …添具者。但接收方承認或傳送方依其他方式補正者,不在此限。二、當事人、關係人、代理人、程序監理人或其他依法參與家事事件程序之人,未依第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經法院許可,或經法院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撤銷許可。三、傳送至非法院告知之傳…
  15. 司法家事事件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 第12條 …第二條第一項所定方式傳送家事事件文書者,得於任何時間為之。但當事人、關係人或代理人陳明僅於上班時間收受者,於非上班時間收受時,應以收受後之上班時間為送達時間。前項但書情形,當事人、關係人或代理人應陳明其上班時間之起迄期間…
  16. 司法家事事件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 第13條 …送至該平台時,與提出於該管法院發生同等之效力。前項情形,他造當事人、關係人或代理人指定以司法院服務平台收受家事事件文書者,於文書進入該平台時,發生通知或送達之效力。當事人、關係人、代理人就特定家事事件文書聲請以司法院服務…
  17. 司法家事事件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 第14條 當事人、關係人、代理人或其他依法參與家事事件程序之人未依本辦法規定,而以第二條第一項所定方式傳送家事事件文書,且依法不生提出之效力者,法院無須將該文書保存於卷宗。前項情形,法院應以適當方式通知該傳送文書之人。但無法通知或…
  18.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4條 …其受理事件之權限,與非少年及家事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如當事人合意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者,依其合意。前項合意,應記明筆錄或以文書證之。
  19.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6條 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或當事人已就本案為陳述者,得裁定自行處理。法院受理有管轄權之事件,為統合處理事件之必…
  20.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9條 …庭行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判長或法官應許旁聽:一、經當事人合意,並無妨礙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二、經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聲請。三、法律別有規定。審判長或法官認為適當時,得許就事件無妨礙之人旁聽。
  21.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0條 法院審理家事事件認有必要時,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並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第二節有關爭點簡化協議、第三節有關事實…
  22.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2條 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依法參與家事事件程序之人之所在處所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該設備為之。前項情形,法院應徵詢當事人之意見。第一項情形,其期日通知書記…
  23.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3條 法院處理家事事件,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依事件之性質,以適當方法命其陳述或訊問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從法院之命到場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之規定。但不得拘…
  24.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5條 …有必要時,得隨時以裁定撤銷或變更之。法院為前三項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被選任人及法院職務上已知之其他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礙難之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或顯有延滯程序者,不在此限。
  25.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6條 …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前項酬金,法院於必要時得定期命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預納之。但其預納顯有困難者,得由國庫墊付全部或一部。其由法院依職權選任者,亦得由國庫墊付之。有關程序監理人之選任、酌給酬金、預納費用及國庫墊付…
  26.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7條 …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為必要之調查及查明當事人或關係人之財產狀況。前項受託者有為調查之義務。囑託調查所需必要費用及受託個人請求之酬金,由法院核定,並為程序費用之一部。
  27.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8條 …為前項之調查,應提出報告。審判長或法官命為第一項調查前,應使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以言詞或書狀陳述意見。但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審判長或法官斟酌第二項調查報告書為裁判前,應使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或辯論之機會。但其內…
  28.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9條 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有關係之人,如有不通曉國語者,由通譯傳譯之;其為聽覺或語言障礙者,除由通譯傳譯之外,並得依其選擇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
  29.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20條 處理家事事件需支出費用者,法院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但其預納顯有困難,並為維護公益應依職權調查證據所需費用,法院得裁定暫免預納其全部或一部,由國庫墊付之。法院為程序費用之裁判時,應併確定前項國庫墊付之費用額。
  30.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23條 …三條所定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請求裁判者,視為調解之聲請。但當事人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不在此限。除別有規定外,當事人對丁類事件,亦得於請求法院裁判前,聲請法院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