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第二條第一項所定方式傳送家事事件文書者,得於任何時間為之。
但當事人、關係人或代理人陳明僅於上班時間收受者,於非上班時間收受時,應以收受後之上班時間為送達時間。
前項但書情形,當事人、關係人或代理人應陳明其上班時間之起迄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