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第4條 法規:家事事件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相關法規 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編 總則 第4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就其受理事件之權限,與非少年及家事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如當事人合意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者,依其合意。前項合意,應記明筆錄或以文書證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