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66 / 72 頁- 行政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各新建工程分局辦事細則 第8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之管理。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五、不屬其他各科、室、所事項。
- 行政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處務規程 第11條 …協調。二、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工作之推動。三、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四、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之管理。五、國會聯絡與媒體公關事務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六、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七、本所災害防…
- 行政交通部鐵道局各工程分局辦事細則 第10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之管理。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五、不屬其他各科、室、段、隊事項。
- 行政交通部觀光署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辦事細則 第9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二、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之管理。三、國會連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五、不屬其他各科、室、管理站事項。
- 行政交通部觀光署處務規程 第11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二、議事、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三、國會聯絡與媒體公關事務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五、本署災害防救之聯繫及安全防護事項…
- 行政汽車運輸業與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2條 …。二、管理人:由業者負責人擔任或指定,負責督導消費者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之訂定及執行。三、稽核人員:由業者負責人指定,負責定期或不定期查察專人或專責組織執行本計畫之落實情形。前項第二款管理人與第三款…
- 行政汽車運輸業與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4條 業者就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得指定專人或建立專責組織,並配置相當資源。前項專人或專責組織之任務如下:一、規劃、訂定、修正與執行本計畫,包括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等相關事項。二、定期就執行情形向管理人報告。三、依據稽…
- 行政汽車運輸業與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8條 …顯示之隱碼機制。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四、個人資料檔案及資料庫之存取控制與保護監控措施。五、防止外部網路入侵對策。六、非法或異常使用行為之監控與因應機制。七、資通系統變更時,確保安全性未降低之管理機制。八、資通…
- 行政交通部指定氣象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3條 非公務機關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以下簡稱安全維護計畫),以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與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非公務機關應依其所訂定之安全維護計畫執行之。交…
- 行政交通部指定氣象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4條 …等事項,參酌第五條至第二十條規定,訂定包含下列事項之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管理措施:一、非公務機關之組織規模及特性。二、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管理措施:(一)配置管理之人員及相當資源。(二)界定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
- 行政交通部指定氣象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5條 非公務機關就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管理,得指定專人或專責組織負責,並配置相當之資源。安全維護計畫之訂定或修正,應經非公務機關代表人或經其授權之人員核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組織,應定期就執行任務情形向非公務機關代表人…
- 行政交通部指定氣象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14條 非公務機關對所蒐集保管之個人資料檔案,應採取必要適當之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前項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應包含下列事項:一、紙本資料檔案之安全保護設施。二、電子資料檔案及資料庫存放之電腦、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可攜式設備或儲存媒…
- 行政交通部指定氣象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16條 …顯示之隱碼機制。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四、個人資料檔案及資料庫之存取控制與保護監控機制。五、防止外部網路入侵對策。六、非法或異常使用行為之監控與因應機制。
- 行政觀光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4條 …千筆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規劃、訂定、修正與執行消費者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以下簡稱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依前項規定應訂定本計畫及處理方法者,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其於本辦法施行後…
- 行政觀光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5條 …目事項得整併之:一、非公務機關之組織規模及特性。二、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管理措施:(一)配置管理之人員及相當資源。(二)界定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三)個人資料之風險評估及管理機制。(四)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
- 行政觀光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6條 …關應依其業務規模及特性,衡酌經營資源之合理分配,建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組織,配置相當人員及資源,負責規劃、訂定、修正與執行本計畫及處理方法等相關事項。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訂定或修正,應經非公務機關代表人或經其授權之人…
- 行政觀光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4條 非公務機關對所蒐集保管之個人資料檔案,應採取必要適當之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前項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應包含下列事項:一、紙本資料檔案之安全保護設施。二、電子資料檔案存放之電腦、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可攜式設備或儲存媒體,配置…
- 行政觀光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6條 …顯示之隱碼機制。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四、個人資料檔案與資料庫之存取控制及保護監控措施。五、防止外部網路入侵對策。六、非法或異常使用行為之監控及因應機制。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所定措施,應定期演練及檢討改善。第一項…
- 行政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3條 人力供應業者為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本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個人資料保護規劃。二、個人資料管理程序。三、個人資料管理措施。四、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
- 行政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4條 人力供應業者就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應指定專人或建立專責組織負責,並配置相當資源。前項專人或專責組織之任務如下:一、規劃、訂定、修正及執行本計畫。二、訂定個人資料保護管理原則,將其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依據、特…
- 行政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5條 …個人資料之合理安全方法。三、保護所蒐集、處理、利用之個人資料檔案之合理安全水準技術。四、供當事人行使個人資料之相關權利、提出相關申訴及諮詢之聯絡窗口。五、處理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事故之緊急應變程序。六…
- 行政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6條 …護相關法令,定期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納入本計畫之範圍及建立檔案,並隨時確認法令有無變動。
- 行政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22條 …程式。十一、對於具備存取權限之電腦或自動化處理設備,不得安裝檔案分享軟體。十二、測試處理個人資料之資訊系統時,不使用真實個人資料,有使用真實個人資料之情形時,明確規定使用程序。十三、處理個人資料之資訊系統有變更時,確認其…
- 行政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第16條 …主管機關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要求外送平臺業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32條 …冊及書表。四、其他與本保險業務或保險爭議事項相關之文件及電子檔案。第一項所定提供機關(構)已建置前項資料電腦化作業者,保險人得逕洽連結提供,各該機關(構)不得拒絕。保險人及中央主管機關依前三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
- 行政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8條 …、會計憑證。七、會計事務之處理。八、內部審核之處理。九、會計檔案之管理。十、會計人員。十一、附則。第二項附錄,應包括財務報表、帳簿及憑證之格式說明,並得將與會計制度相關之重要規定列入。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管理辦法 第17條 …系統。(二)擅自將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提供之資料與其他資料,進行檔案、資料之比對、串聯及分析。計畫執行人員依前項資通安全維護應遵行事項,就所接觸或使用之資料,負保密義務,並應簽署保密切結書;申請攜入特殊分析軟體時,應填具申請…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管理辦法 第18條 …管機關或保險人亦不得提供:一、與核准計畫不符。二、含原始檔之檔案、模型及參數。三、含可識別個人身分之資料。主管機關或保險人就利用之結果,應保存審查紀錄,並得複製及保存利用所得結果。
- 行政政府機關(構)及行政法人執行法定職務利用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辦法 第3條 保險人得以下列方式,提供健保資料:一、安全檔案傳輸網路協定(SFTP)。二、政府資料傳輸平臺(T-Road)。三、電子化政府服務平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電子查驗服務(WebIR)。四、戶政資訊電子閘門。五、電子郵件。…
- 行政營養師通訊執行業務辦法 第5條 …式。六、通訊方式執行業務之告知同意書格式及內容。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措施。八、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前項各款內容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依變更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