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務機關就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管理,得指定專人或專責組織負責,並配置相當之資源。
安全維護計畫之訂定或修正,應經非公務機關代表人或經其授權之人員核定。
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組織,應定期就執行任務情形向非公務機關代表人或經其授權之人員提出書面報告。
非公務機關應將訂定之安全維護計畫留存於營業所在地備查;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
交通部指定氣象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5條
第5條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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