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應依資通安全管理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就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之作業,執行資通安全維護措施。
前項資通安全維護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且計畫執行人員應遵行之:
一、妥善使用安全作業環境內軟硬體設施、設備,不得逕予竄改、破壞、移動、錄製或其他未經授權之行為。
二、非經主管機關或保險人同意,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擅自安裝自帶軟體,或以其他方式變動安全作業環境之資通系統。
(二)擅自將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提供之資料與其他資料,進行檔案、資料之比對、串聯及分析。
計畫執行人員依前項資通安全維護應遵行事項,就所接觸或使用之資料,負保密義務,並應簽署保密切結書;申請攜入特殊分析軟體時,應填具申請書,並經主管機關或保險人同意後,始得為之。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管理辦法 第17條
第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