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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5 / 200 頁- 行政國防法 第13條 國防部設參謀本部,為部長之軍令幕僚及三軍聯合作戰指揮機構,置參謀總長一人,承部長之命令負責軍令事項指揮軍隊。
- 行政國防法 第14條 軍隊指揮事項如下:一、軍隊人事管理與勤務。二、軍事情報之蒐集及研判。三、作戰序列、作戰計畫之策定及執行。四、軍隊之部署運用及訓練。五、軍隊動員整備及執行。六、軍事準則之制頒及作戰研究發展。七、獲得人員、裝備與補給品之分配…
- 行政國防法 第15條 現役軍人應接受嚴格訓練,恪遵軍中法令,嚴守紀律,服從命令,確保軍事機密,達成任務。
- 行政國防法 第16條 現役軍人之地位,應受尊重;其待遇、保險、撫卹、福利、獎懲及其他權利,以法律定之。
- 行政國防法 第17條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之教育、任官、服役、任職、考績,以法律定之。
- 行政國防法 第18條 現役軍人及其家屬、後備軍人之優待及應有之權益,以法律保障之。
- 行政國防法 第19條 軍人權利遭受違法或不當侵害時,依法救濟之。
- 行政國防法 第21條 國防兵力應以確保國家安全之需要而定,並依兵役法令獲得之。為維持後備力量,平時得依法召集後備軍人,施以教育訓練。
- 行政國防法 第31條 國防部應定期向立法院提出軍事政策、建軍備戰及軍備整備等報告書。為提升國防預算之審查效率,國防部每年應編撰中共軍力報告書、中華民國五年兵力整建及施政計畫報告,與總預算書併同送交立法院。前二項之報告,得區分為機密及公開兩種版…
- 行政國防部主計局組織法 第1條 國防部為辦理國軍主計事項,特設主計局(以下簡稱本局)。
- 行政國防部主計局處務規程 第1條 國防部主計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 行政國防部主計局處務規程 第10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 行政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1條 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以下簡稱本院及其分院)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 行政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10條 本院及其分院對於重大刑事案件或其他專業性案件,得指定專庭或由專人辦理。前項事務之分配,由院長召集庭長、軍事審判官決定之,其中途有變更者,亦同。
- 行政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11條 本院及其分院之案件,除依法應合議審判者外,軍事審判官認其配受之案件重大有行合議審判之必要者,得經庭長轉報院長後行之。庭長認有行合議審判之必要者,得徵詢軍事審判官之意見報告院長後行之。院長認有行合議審判之必要者,亦得徵詢庭…
- 行政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12條 裁判之評議,應將各軍事審判官之意見及決議記載於評議簿。
- 行政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13條 合議案件軍事審判官應依評議之決議,擬製裁判書。
- 行政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14條 軍事審判官應定期將案件收結情形及積案延宕未結原因列表分呈庭長、院長核閱。
- 行政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15條 院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資深庭長或院長指定之庭長代行其職務,並應陳報國防部。庭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院長指定另一庭長或資深軍事審判官代理之。
- 行政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16條 公設辯護人掌理指定辯護案件之辯護,主任公設辯護人監督及分配公設辯護事務。
- 行政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17條 公設辯護人製作之辯護書,應於言詞辯論終結三日內送院長審閱,並提出於法院。
- 行政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18條 書記官受軍事審判官之指揮監督,綜理記錄、編案、統計、文書等事務。
- 行政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19條 主任書記官之權責事項如下:一、襄助院長及庭長處理本院行政事務。二、各書記官及所屬人員之指揮監督及工作調整擬議。三、其他經院長交辦事項。主任書記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院長指定階高資深書記官一人代理。
- 行政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21條 收案書記官收到軍法案卷,應即分別卷宗、證物、書狀及文件,逐一點收,並就職掌應辦事項辦理完竣後,分別送請承辦軍事審判官辦理。
- 行政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31條 本院及其分院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 行政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1條 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及其分院檢察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 行政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10條 軍事檢察官執行職務撰擬之文件,應送請主任軍事檢察官核轉檢察長核定。主任軍事檢察官撰擬之文件,逕送檢察長核定。前項軍事檢察官撰擬之文件,主任軍事檢察官得為修正或填具意見。前項文件,檢察長得逕為修正,或指示原則命重行撰擬後送…
- 行政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11條 軍事檢察官或主任軍事檢察官執行職務,除依前條規定外,應就重要事項,隨時以言詞或書面向主任軍事檢察官或檢察長提出報告,並聽取指示。
- 行政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12條 軍事檢察官或主任軍事檢察官對檢察長之指示有意見時,得陳述之。但檢察長不採納者,仍應服從其命令。前項情形,檢察長之指示,得以書面為之,其書面應附於卷內。
- 行政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13條 軍事檢察官每屆月終,應將本月份案件收結情形及逾期未結案件未結原因,列表報由主任軍事檢察官轉陳檢察長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