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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17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防止貨物於收受後至航空器起飛前,被未經授權之人員接觸。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發現貨物被未經授權之人員接觸時,應即通報航警局處理。
  2.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23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及其他與管制區相連通並具獨立門禁與非管制區相連通之公民營機構,應指派適當人員擔任保安控制人員。擬訂、訂定、修正航空保安計畫之人員或監督其執行之人員或於每一作…
  3.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23-1條 …業及普通航空業之保安主管名單應報民航局備查。變更時亦同。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及其他與管制區相連通並具獨立門禁與非管制區相連通之公民營機構之保安主管名單應報航警局備查,變更時亦同。
  4.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7條 …組織。二、保安義務及責任。三、營業事項。四、收取、處理及儲存貨物處所之特性。五、貨物處理。六、貨物運輸。七、貨物檢查。八、督導及考核。九、保安作業人員之遴選。十、保安作業人員之訓練。十一、紀錄文件之備存。十二、緊急應變計…
  5.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28條 …一、與保安控管人有商業往來紀錄。二、已簽署航空保安聲明。三、貨物於交付保安控管人前,均處於保安控制下。前項第二款航空保安聲明之有效期間不得逾二年。保安控管人應保存已知託運人名單及已知託運人航空保安聲明二年以上,以備查核。
  6.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29條 保安控管人應確認已知託運人之貨物符合下列事項,始得認定為已知貨物:一、貨物係由已知託運人所委託之工作人員運送。二、已知託運人具備有效之託運文件;文件如有修正,應有已知託運人之簽名。
  7.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30條 保安控管人應執行下列保安控制措施:一、收受已知貨物時,依已知託運人所填寫之資料,核對及檢查貨物之種類、數量及外觀;已知貨物上機前,並應對其實施適當檢查。二、經區別之非已知貨物,應送至航警局指定地點接受安全檢查後,始得視為…
  8.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31條 保安控管人運送已知貨物時,應確認運送之車輛及駕駛人符合下列事項:一、運送之車輛應係保安控管人所有或係與保安控管人訂有合約之汽車運輸業者之運送車輛。二、駕駛人應具備有效身分證明文件。
  9.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32條 保安控管人應對進出其收取、處理、儲存貨物處所之人員、車輛及所攜帶、載運之物品,實施管制。保安控管人應要求已知託運人依前項規定實施管制。
  10.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33條 …保安品質管制計畫,於報請民航局核定後實施。變更時,亦同。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其他與管制區相連通並具獨立門禁與非管制區相連通之公民營機構及保安控管人,應依國家民用航空保安品質管制計畫及其航空保安計畫…
  11.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34條 …航空保安訓練計畫,於報請民航局核定後實施。變更時,亦同。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其他與管制區相連通並具獨立門禁與非管制區相連通之公民營機構及保安控管人,應依國家民用航空保安訓練計畫,擬訂其航空保安訓練…
  12.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35條 航警局、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其他與管制區相連通並具獨立門禁與非管制區相連通之公民營機構及保安控管人,應依其航空保安訓練計畫,對所屬人員實施保安訓練及考驗,並應每二年實施…
  13.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37條 …。二、各航空站保安計畫。三、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保安控管人及其他與管制區相連通並具獨立門禁與非管制區相連通之公民營機構之航空保安計畫。四、其他國家所提供應保密之航空保安…
  14.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7條 …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有關包機之規定。二、不得以貨運包機名義集運貨物。
  15.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28條 …存二年,以備民航局查核:一、乘客機票票根。二、乘客艙單。三、貨物提單、託運單、貨物艙單及有關運務文件。四、包機合約。
  16.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29條 …按規定於離到場時送場站有關單位備查:一、指定擔任押運押動物、貨物及有關飛航安全之人員。二、必須搭載全貨運航空器至另一地點執行前款任務之人員。三、政府核派服勤人員。四、運輸軍用物資時,軍方之押運員、督導人員及飛航人員。五、…
  17.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間接聯運許可辦法 第3條 …接方式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在大陸地區之旅客、貨物、郵件聯運業務:一、電腦訂位系統應經第三地連線。二、透過第三地國際清帳所辦理清帳。
  18.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2條 …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及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執行空運危險物品作業,應依本辦法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四項,核定採用國際民用航空組織之危險物品航空安全運送技術規…
  19.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21條 …險物品進入航空器。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於收運貨物時,應對託運人提示空運危險物品之資訊;發現收運貨物之識別、封裝、標示或運送文件之資訊,有涉及危險物品之虞時,應請託運人確認未含危險物品後,始得收運。
  20.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22條 …人、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及空廚業,應提供其所屬人員執行空運危險物品所需資訊及緊急應變程序。
  21.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23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及空廚業執行危險物品存儲作業,應依技術規範之規定辦理。
  22.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24條 …人、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空廚業及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以下簡稱航警局)於執行空運危險物品及安全檢查作業時,應建立危險物品作業人員訓練計畫,並依計畫對所屬人員實施訓練…
  23.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25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及空廚業,應檢送危險物品作業人員訓練計畫及危險物品作業手冊,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執行空運危險物品作業;變更時,亦同。前項之危險物品作業人員訓練計畫…
  24.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26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及空廚業,對空運危險物品作業使用之文件,應自航空器起飛之日起保存三個月以上,以備查核。前項文件包括貨物提單、託運單、貨物艙單、危險物品收運檢查表、申…
  25.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27條 …行。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及空廚業,應於收運危險物品前,檢視該危險物品包裝件、申報單及其他運送文件,並確認該危險物品已依本辦法及技術規範之規定予以識別、封裝、標示及填寫有…
  26.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28條 …檢查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及空廚業之空運危險物品作業、各項文件及訓練。
  27.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2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站地勤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及空廚業,於執行空運危險物品作業發生危險物品事件時,應依其緊急應變程序處理。因前項致人死傷、毀損財物或嚴重危及航空器或人員時,應通知當地航空站及民航局,並於七十二小…
  28.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34條 …人、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及空廚業,應採取保安措施,以降低危險物品失竊或被第三人誤用之風險,並避免危害人員、財產或環境。
  29. 行政航空器飛航安全相關事件處理規則 第11條 …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飛行場、製造廠、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及維修廠應建立內部報告系統,供所屬從業人員於發生本規則所定強制性報告事項時使用。
  30. 行政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以下簡稱集散站經營業)係指提供空運進口、出口、轉運或轉口貨物之集散與進出航空站管制區所需之通關、倉儲場所、設備及服務而受報酬之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