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2條 法規: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2條 本規則所稱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以下簡稱集散站經營業)係指提供空運進口、出口、轉運或轉口貨物之集散與進出航空站管制區所需之通關、倉儲場所、設備及服務而受報酬之事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