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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1條 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向航政機關申請簽發中華民國貨船搭客證書時,應填具申請書,其格式依附表三規定。
  2. 行政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第33條 …簽發中華民國貨船搭客證書,其有效期間,不得超過安全設備證書或船舶檢查證書之有效期間。
  3. 行政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第35條 乘客房艙或設備有變動而影響乘客定額時,船舶所有人應自變動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航政機關申請換發中華民國貨船搭客證書。
  4. 行政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第36條 …正當理由不能於中華民國貨船搭客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前施行查驗時,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得申請延期施行,其期間在國外航行之船舶不得超過五個月,國內航行之船舶不得超過二個月,並以安全設備證書或船舶檢查證書之有效期間為準。
  5. 行政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第38條 貨船搭客設備檢查之收費,按船舶檢查規則所稱動力船舶檢查費率表之臨時檢查費率計收。
  6. 行政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第40條 中華民國貨船搭客證書有遺失、破損或登載事項變更者,船舶所有人應自發覺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補發、換發。
  7. 行政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第41條 中華民國貨船搭客證書,遇船舶滅失、報廢、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失蹤滿六個月或沉沒不能打撈修復者,船舶所有人應自發覺或事實發生之日起四個月內,向航政機關辦理繳銷。
  8. 行政海事評議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船舶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9. 行政海事評議規則 第2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一、海事:指船舶沉沒、碰撞、觸礁或其他意外事故。二、當事人:指經航政機關依海事行政調查卷證資料及海事檢查報告書,初步研判與海事評議標的事件具有下列關聯性之一者:(一)對海事評議標的事件之發生應負其責…
  10. 行政海事評議規則 第4條 …事行政調查之一部或全部:一、船員、旅客或其他乘員無生還。二、船舶已滅失、失蹤。三、遭遇惡劣天候,未致海難。四、主機或輔機故障,未致海難。五、船舶絞網,未致海難者。六、非因海難所致之貨物預期損壞或掉落。七、船期延誤。八、無…
  11. 行政海事評議規則 第6條 …理海事評議,應設海事評議小組,辦理海事案件有關船員、引水人及船舶所有人之海事責任評議事項。
  12. 行政海事評議規則 第7條 …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航政機關首長擔任召集委員,航安組組長、船舶組組長及船員組組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召集委員就具下列資格之學者專家遴聘之:一、具有一等船長資格,並有三年以上實務經驗者。二、具有引水人資格,並有三年以上…
  13. 行政海事評議規則 第11條 …、於中華民國無居所或於船上工作者,航政機關得將通知書送達事故船舶之所有人或船務代理業者轉知。第一項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並由召集委員主持;召集委員不克主持時,由其指定委員代理。
  14. 行政海事評議規則 第14條 …中華民國無居所或於船上工作者,航政機關得將海事評議書送達事故船舶所有人或船務代理業者轉知。
  15. 行政海事評議規則 第15條 …海事案件涉及軍事建制之艦艇、海岸巡防機關之艦艇、專用於公務用船舶或漁船時,應將海事評議書分送該管主管機關。
  16. 行政基隆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一、國內航線船舶:指在本國各港口間經營客貨運送之船舶。二、港區工程用船舶:指從事港區工作或海事工程之船舶。三、高度危險品:指化學危險品、放射性、爆炸性物質,或經行政院環保署公告之毒性物質。
  17. 行政基隆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不適用強制引水之船舶,應符合下列條件:一、航行國內航線或從事港區工程之本國籍船舶。二、總噸位未滿八千總噸。三、未裝載高度危險品。四、未載運旅客。
  18. 行政基隆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船舶,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填具申請書(如附件),檢具下列文件申請核准:一、船長合格執業證書。二、船長於最近二年內進出本港達六航次以上證明文件(船員名單或船員服務手冊)。三、船舶噸位證書。四、其他證明文件。
  19. 行政基隆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6條 本辦法核准之船舶,由船長指揮進出本港或移泊,但船長仍可視情況僱用引水人,引水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領。
  20. 行政基隆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7條 經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船舶,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廢止其核准。一、進出港或移泊時發生海事事故。二、申報文件不實。三、不遵守港口管制規定。四、不遵守船席指泊規定。五、其他。經前項規定廢止核准者,一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21. 行政基隆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8條 航行蘇澳港或台北港區域不適用強制引水船舶之申請,準用本辦法規定。
  22. 行政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一、機械化一貫作業專用碼頭:指船舶與後線倉棧(含堆貨場)間之貨物裝卸作業,均由自動化機械設備操作完成,全程貨物不落地之專用碼頭。二、棧埠作業機構:指經營貨物裝卸、倉儲或服務旅客之公民營事業機構。三…
  23. 行政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第3條 於商港區域內,申請經營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者,應符合下列最低基準:一、實收資本額:國際商港為新臺幣二千萬元;國內商港為新臺幣八百萬元。二、裝卸搬運工人人數:國際商港為四十八人;國內商港為十二人。三、作業機具:國際商港貨櫃作…
  24. 行政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第4條 申請經營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除符合前條規定之最低基準外,應與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行政院指定之機關(以下簡稱指定機關)合作興建或租賃經營專用碼頭,或與專用碼頭經營業者訂定船舶貨物裝卸承攬契約。前項情形,於未開放租賃經…
  25. 行政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第5條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僱用所需之裝卸搬運工人,所需之作業機具得自行購置或租用。
  26. 行政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第6條 申請經營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申請核准籌設:一、籌設申請書。二、商港經營事業機構同意書(國內商港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經營者得免附)。三、公司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四、營業計畫書:(…
  27. 行政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第7條 …施後同意證明文件。(國內商港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經營者得免附)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於申請營業許可時所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保險期間內之最高賠償金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其各項最低保險金額如下: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為新臺幣四百萬…
  28. 行政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第8條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變更組織、名稱、地址、代表人或資本額,應依法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向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申請換發許可證。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許可之廢止,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
  29. 行政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第9條 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對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得以約定方式收取管理費。
  30. 行政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第10條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收取之裝卸費用,應依據主管機關核定之商港港埠業務費項目及費率上限內計收。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作業前後,應檢送裝卸載貨艙單及有關資料,報請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