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第40條 法規: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40條 中華民國貨船搭客證書有遺失、破損或登載事項變更者,船舶所有人應自發覺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補發、換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