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64 / 79 頁-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84條 雇主對於勞工以電焊、氣焊從事熔接、熔斷等作業時,應置備安全面罩、防護眼鏡及防護手套等,並使勞工確實戴用。雇主對於前項電焊熔接、熔斷作業產生電弧,而有散發強烈非游離輻射線致危害勞工之虞之場所,應予適當隔離。但工作場所採隔離…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85條 雇主對於熔礦爐、熔鐵爐、玻璃熔解爐、或其他高溫操作場所,為防止爆炸或高熱物飛出,除應有適當防護裝置及置備適當之防護具外,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86條 雇主應依工作場所之危害性,設置必要之職業災害搶救器材。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86-1條 雇主對於勞工從事水下作業,應視作業危害性,使勞工配置必要之呼吸用具、潛水、緊急救生及連絡通訊等設備。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86-2條 雇主使勞工於經地方政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期間從事外勤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視作業危害性,置備適當救生衣、安全帽、連絡通訊設備與其他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及交通工具。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86-3條 雇主對於使用機車、自行車等交通工具從事外送作業,應置備安全帽、反光標示、高低氣溫危害預防、緊急用連絡通訊設備等合理及必要之安全衛生防護設施,並使勞工確實使用。事業單位從事外送作業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雇主應依中央主管機關…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87條 雇主對於勞工有暴露於高溫、低溫、非游離輻射線、生物病原體、有害氣體、蒸氣、粉塵或其他有害物之虞者,應置備安全衛生防護具,如安全面罩、防塵口罩、防毒面具、防護眼鏡、防護衣等適當之防護具,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87-1條 雇主使勞工使用輸氣管面罩呼吸防護具時,應確保其供氣及性能維持正常運作,並避免使用純氧供氣。前項情形使用空氣壓縮機供氣者,其與面罩連結之輸氣管線及接頭,應明顯標示其種類及用途;相鄰管線之接頭,應以不同規格予以區隔。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88條 雇主對於勞工在作業中使用之物質,有因接觸而傷害皮膚、感染、或經由皮膚滲透吸收而發生中毒等之虞時,應置備不浸透性防護衣、防護手套、防護靴、防護鞋等適當防護具,或提供必要之塗敷用防護膏,並使勞工使用。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89條 雇主對於從事輸送腐蝕性物質之勞工,為防止腐蝕性物質之飛濺、漏洩或溢流致危害勞工,應使勞工使用適當之防護具。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90條 雇主對於從事電氣工作之勞工,應使其使用電工安全帽、絕緣防護具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器具。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92條 雇主對於有害氣體、蒸氣、粉塵等作業場所,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工作場所內發散有害氣體、蒸氣、粉塵時,應視其性質,採取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整體換氣裝置或以其他方法導入新鮮空氣等適當措施,使其不超過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93條 雇主為防止含有有害物之廢氣、廢液、殘渣等廢棄物危害勞工,應採取必要防護措施,排出廢棄之。前項廢棄物之貯存、清除、處理及排放標準,應依環境保護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94條 雇主使勞工使用有害物從事作業前,應確認所使用物質之危害性,採取預防危害之必要措施。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95條 雇主對於勞工在下列工作場所工作,應依缺氧症預防規則,採取必要措施:一、坑內、深井、沉箱、儲槽、隧道、船艙或其他自然換氣不充分,致有缺氧、窒息危害之虞者。二、置備滅火器或滅火設備之停車塔、機房或其他建築物內部,發生二氧化碳…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95-1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畜牧、動物養殖、農作物耕作、採收、園藝、綠化服務、田野調查、量測或其他易與動、植物接觸之作業,有造成勞工傷害或感染之虞者,應採取危害預防或隔離設施、提供適當之防衛裝備或個人防護器具。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96條 雇主對於受生物病原體污染之物品,應予以消毒、殺菌等適當處理,以避免勞工感染疾病。前項處理受生物病原體污染之廢棄物時,應採用機械器具處理或提供適當防護具。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97條 雇主對於有害物、生物病原體或受其污染之物品,應妥為儲存,並加警告標示。為避免發生污染物品洩漏或遭尖銳物品穿刺,前項生物病原體或受其污染物品,應使用防止洩漏或不易穿透材質之容器盛裝儲存,且其盛裝材料應有足夠強度。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97-1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有生物病原體危害之虞者,應採取下列感染預防措施:一、危害暴露範圍之確認。二、相關機械、設備、器具等之管理及檢點。三、警告傳達及標示。四、健康管理。五、感染預防作業標準。六、感染預防教育訓練。七、扎傷事故之…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97-2條 雇主對於作業中遭生物病原體污染之針具或尖銳物品扎傷之勞工,應建立扎傷感染災害調查制度及採取下列措施:一、指定專責單位或專人負責接受報告、調查、處理、追蹤及紀錄等事宜,相關紀錄應留存三年。二、調查扎傷勞工之針具或尖銳物品之…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98條 雇主對於處理有害物、或勞工暴露於強烈噪音、振動、超音波及紅外線、紫外線、微波、雷射、射頻波等非游離輻射或因生物病原體污染等之有害作業場所,應去除該危害因素,採取使用代替物、改善作業方法或工程控制等有效之設施。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99條 雇主應於明顯易見之處所設置警告標示牌,並禁止非與從事作業有關之人員進入下列工作場所:一、處置大量高熱物體或顯著濕熱之場所。二、處置大量低溫物體或顯著寒冷之場所。三、具有強烈微波、射頻波或雷射等非游離輻射之場所。四、氧氣濃…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99-1條 雇主使勞工於冷藏室、冷凍室、地窖及其他密閉使用之設施內部作業時,於該作業期間,應採取該設施出入口之門或蓋等不致閉鎖之措施。但該門或蓋有易自內部開啟之構造或該設施內部設置有通報裝置或警報裝置等得與外部有效聯絡者,不在此限。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00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雇主對於發生噪音之工作場所,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勞工工作場所因機械設備所發生之聲音超過九十分貝時,雇主應採取工程控制、減少勞工噪音暴露時間,使勞工噪音暴露工作日八小時日…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00-1條 雇主對於勞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超過八十五分貝或暴露劑量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工作場所,應採取下列聽力保護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一、噪音監測及暴露評估。二、噪音危害控制。三、防音防護具之選用及佩戴。四、聽力保護教育訓…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01條 雇主僱用勞工從事振動作業,應使勞工每天全身振動暴露時間不超過下列各款之規定:一、垂直振動三分之一八音度頻帶中心頻率(單位為赫、HZ)之加速度(單位為每平方秒公尺、M/S2),不得超過表一規定之容許時間。二、水平振動三分之…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02條 雇主僱用勞工從事局部振動作業,應使勞工使用防振把手等之防振設備外,並應使勞工每日振動暴露時間不超過下表規定之時間:局部振動每日容許暴露時間表┌────────────┬─────────────────┐│每日容許暴露時…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03條 雇主對於顯著濕熱、寒冷之室內作業場所,對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者,應設置冷氣、暖氣或採取通風等適當之空氣調節設施。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03-1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戶外作業,其熱危害風險等級達表三熱指數對照表第四級以上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但勞工作業時間短暫或現場設置確有困難,且已採取第三百二十四條之六所定熱危害預防措施者,不在此限:一、於作業場所設置遮陽設施,並提供…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04條 雇主於室內作業場所設置有發散大量熱源之熔融爐、爐灶時,應設置局部排氣或整體換氣裝置,將熱空氣直接排出室外,或採取隔離、屏障或其他防止勞工熱危害之適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