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84條 法規: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十一章 防護具 第284條 雇主對於勞工以電焊、氣焊從事熔接、熔斷等作業時,應置備安全面罩、防護眼鏡及防護手套等,並使勞工確實戴用。雇主對於前項電焊熔接、熔斷作業產生電弧,而有散發強烈非游離輻射線致危害勞工之虞之場所,應予適當隔離。但工作場所採隔離措施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