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86-2條 法規: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十一章 防護具 第286-2條 雇主使勞工於經地方政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期間從事外勤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視作業危害性,置備適當救生衣、安全帽、連絡通訊設備與其他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及交通工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