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88條 法規: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十一章 防護具 第288條 雇主對於勞工在作業中使用之物質,有因接觸而傷害皮膚、感染、或經由皮膚滲透吸收而發生中毒等之虞時,應置備不浸透性防護衣、防護手套、防護靴、防護鞋等適當防護具,或提供必要之塗敷用防護膏,並使勞工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