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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51條 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申請人,應建立並維持符合附件九規定之品質系統,以確保其產品符合經核准之設計且可安全地安裝於適用之航空產品上。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申請人應以書面聲明已依前項規定建立品質系統,並訂定品質手冊,以供民航局審查。
  2.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52條 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之申請人,應完成各項必要之檢驗及試驗,確認其產品符合下列規定:一、符合相關之適航標準。二、材料符合設計之技術規範。三、符合設計圖。四、製程及組裝符合設計之規定。前項申請人於產品提交民航局檢查或進行民航局…
  3.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53條 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申請人之佐證資料,經民航局完成設計、檢驗及試驗之審查,確認該設計符合相關之適航標準,且申請人已建立並維持符合第五十一條規定之品質系統後,發給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前項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不得轉讓。
  4.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53-1條 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核准之零組件,其設計變更之分類如下:一、輕度設計變更:指對原核准基礎無顯著影響之變更。二、重大設計變更:指除輕度設計變更外之其他設計變更。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持有人,得進行輕度設計變更,並於變更後將修正資…
  5.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54條 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持有人於提供其產品供航空產品使用前,應依適航核准簽證程序(附件十七),向民航局申請適航掛籤,經檢查合格後發給之。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持有人交付供他人使用之零組件應標明件號及名稱、製造廠商標、標誌或民航局核…
  6.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55條 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持有人,對其品質系統、製造設施及任何可能影響零組件檢驗、符合性或適航性之變更,應於變更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民航局;製造地點變更,應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實施。
  7.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56條 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持有人應確保其製造之產品符合經核准之設計,並可安全地安裝於適用之航空產品上。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持有人,應依民航局檢查之要求進行檢驗及試驗,以確認符合相關規定。
  8.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57條 進口供我國民航使用之航空產品之裝備及零組件,其製造者應依進口航空產品之裝備及零組件認可檢定程序(附件十八)向民航局申請認可檢定。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進口前項取得認可之航空產品之裝備及零組件時,應檢附該國適航…
  9.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58條 依技術標準規定從事航空產品之裝備及零組件之製造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民航局申請檢定,經檢定合格,發給技術標準件核准書(附件十九):一、申請書(附件二十)。二、組織架構、製造設施及地點說明。三、符合性聲明:聲明設計符合申請之…
  10.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60條 技術標準件核准書持有人,應依下列規定從事技術標準件之製造:一、依相關之技術標準規定製造技術標準件。二、進行規定之檢驗及試驗,並建立及維持品質系統,以確保其產品符合經核准之設計,且可安全使用。技術標準件核准書持有人,對其品…
  11.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61條 …術標準件核准書持有人交付供他人使用之零組件應標明件號及名稱、製造廠商標、標誌或民航局核准之其他標示。
  12.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63條 技術標準件核准書持有人,對其依技術標準件核准書製造之技術標準件,應保存下列資料:一、技術標準件現行有效且完整之技術資料,包括設計圖與技術規範。二、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檢驗及試驗之完整紀錄。前項第一款規定之資料應保存…
  13.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65條 進口供我國民航使用之技術標準件,其製造者應依進口航空產品之裝備及零組件認可檢定程序(附件十八)向民航局申請技術標準件認可檢定。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進口前項取得認可之技術標準件時,應檢附該國適航主管機關發給之…
  14.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67條 航空器出口或變更登記為他國國籍時,航空器製造許可證持有人、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得向民航局申請出口適航證明。出口發動機、螺旋槳之製造者、所有人或使用人及技術標準件或零組件之製造者得向民航局申請其產品之出口用適航掛籤。
  15.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70條 持有國內製造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出口適航文件之出口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向進口國適航主管機關提供妥善使用出口產品所需之文件及資訊。二、出口未經裝配之航空器時,向進口國適航主管機關提供製造者之裝配說明書及民航局…
  16.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71條 依本規則製造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應依附件二十一規定設置標示牌或標記。
  17.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9條 …。但技術規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包裝規格符合技術規範之包裝製造規定者,應依技術規範規定於包裝上標示包裝規格標記;不符合包裝製造規定者,不得於包裝上標示包裝規格標記。但技術規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包裝上之標記應加註英文…
  18. 行政航空器飛航安全相關事件處理規則 第11條 …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飛行場、製造廠、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及維修廠應建立內部報告系統,供所屬從業人員於發生本規則所定強制性報告事項時使用。
  19. 行政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第11條 最大起飛重量超過一定重量之遙控無人機,於製造、進口、申請註冊或延展註冊號碼有效期限時,應具有符合射頻識別規範之射頻識別功能;其一定重量及射頻識別規範,由民航局公告之。
  20. 行政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第12條 …及區域,應由民航局於指定資訊系統公開之。遙控無人機之設計者、製造者或改裝者應保持第一項及第二項圖資軟體系統資訊之正確性,並適時提供所有人或操作人更新。
  21. 行政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3條 遙控無人機之設計、製造、改裝,應由設計者、製造者或改裝者檢附申請書(附件二),向民航局申請型式檢驗。經型式檢驗合格者,發給型式檢驗合格證(附件三)及型式檢驗標識(附件四)。自國外進口之遙控無人機,應由進口者依第一項規定,…
  22. 行政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4條 遙控無人機於設計、製造、改裝階段為檢驗性能諸元所需之試飛,應遵守附件六之試飛活動管理規定,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民航局申請核准:一、試飛場地之規劃、協調及申請。二、試飛區域之申請、安全及管理。三、遙控無人機及其相關設備檢驗基…
  23. 行政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5條 …飛重量二十五公斤以上之遙控無人機,為確保遙控無人機符合設計、製造、改裝之性能諸元,應由其所有人檢附申請書(附件二),向民航局申請實體檢驗。經檢驗合格者,發給實體檢驗合格證(附件七)。最大起飛重量二十五公斤以上之遙控無人機…
  24. 行政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第17條 遙控無人機之製造者或進口者於公開販售前,應於民航局指定資訊系統登錄下列事項:一、廠牌及型式名稱。二、遙控無人機型號及規格。三、製造者或進口者之商號或公司名稱。四、國內製造者,其工廠登記相關資料;自國外進口者,其進口貨品分…
  25. 行政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8條 …統於使用中出現故障、失效或缺陷,致有不安全之情況時,設計者、製造者、改裝者或進口者應針對該故障、失效或缺陷採取補正措施。設計者、製造者、改裝者或進口者應於發現故障、失效或缺陷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民航局提出報告(附件十…
  26. 行政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第25條 操作人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前,應依遙控無人機製造者所提供之維修指引對遙控無人機系統進行維護及檢查,符合安全飛航條件後始得活動。
  27. 行政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第41條 …民航局檢驗合格或認可並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之遙控無人機,其設計、製造、改裝者或所有人,得於本規則施行後,向民航局申請發給相關檢驗合格證或認可文件。於本規則施行前,經民航局評鑑合格並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之操作人,得於本規則施行後,…
  28. 行政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 第3條 …務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從事航空工業或相關工業之工程、製造、品管或檢驗、試驗機構,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在案之公、民營事業機構。二、除學校以外,具有遙控無人機檢驗能力之政府機關、行政法人、經政府登記在案之財團法人或…
  29. 行政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 第4條 …驗員從事檢驗作業:一、大專以上畢業。二、具有遙控無人機設計、製造、改裝或操作等相關經驗三年以上。三、熟悉相關檢驗法規、標準、程序及工作指引。四、完成民航局所辦理之檢驗相關訓練或講習並取得合格證明文件者。自本辦法施行後三年…
  30. 行政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 第5條 …術科測驗業務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從事遙控無人機設計、製造或教育訓練之公、民營事業機構。二、具有遙控無人機操作能力之政府機關、行政法人、大專院校、經政府登記在案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機關(構)或團體應檢附下列文件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