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55條 法規: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七章 航空產品之裝備及零組件設計製造之檢定 第55條 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持有人,對其品質系統、製造設施及任何可能影響零組件檢驗、符合性或適航性之變更,應於變更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民航局;製造地點變更,應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實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