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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礦業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止事項及限制之區域公告之。前項區域內,未經指明之礦種,如礦業申請人申請探採時,申請人應查明其對前項指明之礦種無妨害,並提出相關佐證資料時,主管機關始得核准。第一項指定停止接受礦業權設定申請或劃定之禁採區域,經主管機關認定…
  2. 行政礦業法施行細則 第6條 覓礦人、礦業申請人或礦業權者依本法第五十九條但書規定,通知所在地地方機關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一、土地之坐落及地號。二、土地與建築物所有人及使用權人之姓名、住址。三、使用之目的。四、如須除去障礙物時,其障礙物之名稱及…
  3. 行政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第3條 …資證明之文件。前項證明文件,經地方主管機關審認有疑義時,得命申請人限期補正。
  4. 行政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第5條 …,檢附所有權人同意書或租賃契約;如建築物或廠地屬國有者,檢附申請人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支機構訂定之國有基地租賃契約書。十一、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5. 行政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第6條 …後,應加會環境保護、水利及水土保持單位辦理審查,並造冊列管。申請人提送之文件有缺漏或不符規定者,地方主管機關得命其於三十日內補正;必要時,得依申請人之申請展延之,但以一次為限,且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三十日;申請人逾期未補正者…
  6. 行政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第8條 申請案件未經駁回而有下列情形,由地方主管機關於通知函記載申請人應檢附下列規定文件,於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第二階段審查。一、屬低污染事業且為環保法令管制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者,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水污染防治、空氣污染防治…
  7. 行政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第10條 地方主管機關辦理第二階段審查時,申請人提送之文件有缺漏或不符第八條規定,經限期補正而未補正者,應予駁回其申請。
  8. 行政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第11條 …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案件經審查通過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命其向地方主管機關一次繳清登記回饋金。申請人繳交登記回饋金後,地方主管機關應予登記,並核發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造冊列管,同時副知環境保護、消防、水利…
  9. 行政電業登記規則 第3條 …、市)營或民營發電業應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函。但申請人為依法組織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其裝置容量為二千瓩以下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不在此限。國營、直轄市營或縣(市)營發電業應檢具其事業所屬機關同意函…
  10.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28-1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用地計畫,得向申請人收取審查費。第一項各款之核准條件,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第十五條之二、國土計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並得由各該法規主管機關基於輔導需求及安全之…
  11. 行政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適用辦法 第6條 …事業每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日前,將核定結果函復申請人,並通知創投事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12. 行政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第3條 …記載事項缺漏、或文件不齊全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補正期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屆期未補正者,應以書面駁回納管申請,其已繳交之納管輔導金,不予退還。
  13. 行政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第4條 …十九日以前拍攝之航照圖。必要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命申請人提出以下文件之一:(一)接(用)水或接(用)電證明。(二)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三)建物使用執照。(四)房屋稅單、稅籍證明或房屋完納稅…
  14. 行政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第5條 申請人應每年繳交納管輔導金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代收機構,至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為止。申請人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日起第一年申請納管者,應一次繳清第一年納管輔導金;於第二年申請納管者,應一併補繳交第一年之…
  15. 行政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第8條 經申請納管之申請人至遲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十九日前,向工廠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工廠改善計畫,並檢附下列文件:一、最近三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其比例尺不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其屬都市計畫範圍…
  16. 行政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第9條 …核定。十一、預計改善期限。十二、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申請人如擬變更或增加其他低污染產業類別者,應於工廠改善計畫中一併載明。
  17. 行政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第10條 …審查期間以六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延長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但申請人依第八條第二項補正期間不計入審查期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如因申請案數量眾多,有延長審查期限之必要者,得報請本部同意延長之。
  18. 行政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第1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工廠改善計畫,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命其於核定之日起二年內改善完成。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工廠改善計畫時,得附加負擔事項。申請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改善完成,且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改善期限屆滿前…
  19. 行政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第12條 工廠改善計畫經核定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人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其有展延原核定改善期間者,應一併提出申請:一、減少廠地、廠房或建築物面積。二、增加或減少低污染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三、適用法規修正。前項…
  20. 行政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第15條 申請人依核定之工廠改善計畫完成改善後,應提出特定工廠登記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特定工廠登記:一、屬低污染事業且為環保法令管制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者,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水污染防治法、空氣污…
  21. 行政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第16條 …廠登記,經審查完成工廠改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繳交當年營運管理金及特定工廠登記費用。申請人完成繳交後,予以特定工廠登記,並準用第十四條規定通知各相關機關。前項營運管理金得以應退還之納管輔導金抵充之。
  22. 行政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第17條 申請人應自特定工廠登記之日起,每年繳交營運管理金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代收機構,至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之證明文件,或特定工廠登記失效之日止。前項每年期間自當年三月二十日至次年三月十九日止;其不滿一年者,…
  23. 行政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第18條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特定工廠登記。依前項申請時,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一、臨時登記工廠申請特定工廠登記申請書。二、最近一年內經查復非位於本部公告不宜設立工廠之第一項至第二十七項地區之下列文件:(一)內政部國土…
  24. 行政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第19條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特定工廠登記。依前項申請時,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一、臨時登記工廠申請特定工廠登記申請書。二、最近一年內經查復非位於本部公告不宜設立工廠地區之下列文件:(一)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環境敏感地區單…
  25.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7條 …申請租用土地自行興建建築物,其位置及面積應由園管局或分局會同申請人現場勘測,並參照所送建築平面配置圖及第三條之規定予以核定;如申請人不依通知期限會勘或經表明無需會勘時,得根據其投資計畫或申請書所附建築平面配置圖及有關資料…
  26. 行政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 第2條 …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之個人記名股東。三、申請人:指依本辦法申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四、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指符合下列各目條件之股份有限公司:(一)其技術、創意或商業模式具…
  27. 行政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 第4條 申請人應於設立登記日起五年內,最遲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定為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一、公司設立登記及最近一次變更登記證明文件。二、營運計畫。三、股東名冊。四、申請認…
  28. 行政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 第5條 …一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前投資符合前條規定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者,申請人得自該修正發布日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依前項規定辦理。申請人依第一項辦理之增資擴充係減資後所為者,除該減資係全數為彌補虧損外,其得申請之投資計畫金額以該增資…
  29. 行政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 第6條 申請人取得前條規定之資金,應依核准之投資計畫,於其經營本業之必要範圍內支應;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認列:一、已於其他投資計畫列報之支出或已取得政府補助款之支出。二、涉及不合營業常規安排之關係人支出。三、股權投資支出。四…
  30. 行政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 第7條 申請人應於第五條投資計畫核准函核發之次日起算三年內完成投資計畫;未能依限完成或投資計畫支出項目變更者,應於期限屆滿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延長或變更,全程計畫完成期限不得超過四年。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計畫延長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