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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第10條 …優惠退離辦法辦理優惠退離措施。機關首長、副首長、幕僚長或一級單位正、副主管因機關裁撤(併)或職務裁併者,辦理優惠退離,其精簡之職缺均予註銷,不得再行遞補或代理,並相對減列該機關預算員額。前項以外人員辦理優惠退離所遺職缺,…
  2.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約聘技術審查官及約聘商業調查官遴聘辦法 第4條 …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或其他相當單位任職合計三年以上,具會計、投資、財務分析、經濟及金融市場專業,成績優良並具證明。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研究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外國大學、獨立學院研…
  3. 司法司法院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8條 …似之關係。三、本人目前或過去二年內曾任職之機關(構)、事業或單位,曾為受稽核者進行與受稽核項目相關之顧問輔導。四、其他足認擔任稽核小組成員將影響稽核結果公正性之情形。本院應以書面與稽核小組成員約定利益衝突之迴避事項及執行…
  4.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12條 …五、裁判書之事後研閱。六、編製概算及預算案之提示。七、本院各單位工作之監督指導及考核。八、本院人員之任免、獎懲、監督及考核。九、重要行政文件之判行。十、年終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之主持。十一、上級機關重要行政命令執行之監督考…
  5. 考試考選部考選工作研究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左列人員遴聘之:一、學者專家。二、本部及有關機關副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前項第一款人員之任期為二年,遴聘得連任。第二款人員之任期隨其本職異動而更易。
  6. 考試考選部考選工作研究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7條 本會委員會議通過之議案,送本部有關單位規劃實施。
  7. 考試考選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條 …關於法規案件制(訂)定、修正、廢止之審議事項。三、關於本部各單位間法規疑議爭議之審議事項。四、關於法規動態之登記、統計及管制事項。五、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8. 考試考選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本部各單位對於擬送本會審議案件,應於簽奉主任委員核可後,以提案表移送本會。議案提本會討論前,本會得提出書面意見。主任委員對於移送本會審議案件,亦得指定委員一人或數人先行審查,並提出審查報告於會中討論。
  9. 考試考選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7條 本會開會時,得通知與議案有關單位派員列席,必要時並得邀請專家學者或有關機關代表參加。
  10. 考試考選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9條 本會決議事項,經部長核定後,送由主管單位辦理。
  11. 考試考選部國家考試性別平等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0條 本會會議結論由部長核定後,送由主管單位辦理。
  12.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8條 …定不合格者,應予退件。前項審議結果,經本部部長核定後,送主管單位執行,並報請考試院備查。本部部長認為有修正必要時,得交付復議。
  13. 考試考選業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2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考選部為管理機關。
  14. 考試委託辦理考試辦法 第12條 …費收入由考選部解繳考選業務基金專戶,考試經費由考選部編列附屬單位預算,交由受委託辦理考試之機關、學校、團體支用。
  15. 考試應考資格審查規則 第2條 …職務以上人員擔任初審。前項初審不合格或有疑義者,應由主辦考試單位或各該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覆審,必要時主辦考試單位得商請有關專家協助之。第二項覆審仍有疑義者,應簽報考選部應考資格審議委員會審議。
  16.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須具備專門職業證書始得應考類科審核標準 第3條 …、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等。四、須具備工作經驗年限及其出具證明之單位。五、預估該類科未來五年之人力需求。
  17.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須具備專門職業證書始得應考類科審核標準 第5條 …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權利有關係者。三、工作經驗年限及其出具證明單位之合宜性。經審核准予設置須具備專門職業證書始能應考之類科,由考選部研修相關考試規則,報請考試院審議。
  18.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考試規則 第6條 …。三、主計或審計主管機關派令。公營事業機構從業人員,應繳服務單位之派令及其上級機關會計主管單位核派有案之證明文件;軍職人員應繳上尉以上之任官令、任職令及國防部主計局證明書。四、服務年資證明書。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部…
  19. 考試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條 …;指定委員得由機關首長就組織法規所定本機關兼任之副首長及一級單位主管指定之。各主管機關已成立公務人員協會者,其考績委員會指定委員中應有一人為該協會之代表;其代表之指定應經該協會推薦本機關具協會會員身分者三人,由機關首長圈…
  20. 考試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資料,必要時並得通知受考人、有關人員或其單位主管到會備詢,詢畢退席。
  21. 考試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17條 …。四、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六、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七、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
  22.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投資國外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以下簡稱境外基金)。八、投資國內外資產證券化商品。九、從事國內外有價證券出借交易。十、從事國內外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專案運用。前…
  23.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7條 …境外基金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總額,不得超過各該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數百分之十。五、投資單一國內外資產證券化商品之總額,不得超過各該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本準備金投資於前項國內基金者,其投資當時之該國內基金應符合下列條件:一、…
  24. 考試公務人員遺族照護辦法 第8條 …機關應專備機關公務人員遺族名冊,經常與遺族保持聯繫,並由人事單位會同總務單位辦理有關事項。
  25. 考試國家文官學院處務規程 第1條 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規程。
  26. 考試國家文官學院處務規程 第4條 主任秘書之權責如下:一、關於各單位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二、關於特定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三、關於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事項。四、其他交辦事項。
  27. 考試國家文官學院處務規程 第17條 本學院院務會議由院長主持,副院長、主任秘書、各單位主管、簡任以上人員及區域培訓中心主任參加。必要時,得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出(列)席。前項院務會議以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28. 考試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12條 …員涉訟輔助事件。審查小組成員包含人事、政風、法制、該涉訟業務單位及其他適當人員。
  29.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第11條 復審事件應由保訓會承辦單位擬具處理意見,依序分案送請專任委員初審。專任委員於詳閱卷證、研析事實及應行適用之法規後,核提初審意見,供保障事件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審查。保訓會承辦單位應按審查會決議,擬具復審決定書稿,提送…
  30.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第28條 復審事件經提送委員會議審議決定後,保訓會承辦單位應即製作決定書原本,送主任委員判行作成正本,於決定後十五日內送達復審人及原處分機關。復審決定書應記載參與決定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姓名;其有不同意見書或協同意見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