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各單位對於擬送本會審議案件,應於簽奉主任委員核可後,以提案表移送本會。
議案提本會討論前,本會得提出書面意見。
主任委員對於移送本會審議案件,亦得指定委員一人或數人先行審查,並提出審查報告於會中討論。
考選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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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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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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