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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第19條 …於受度量衡專責機關委託之代施檢定機構或經許可自行檢定之度量衡業者執行檢定工作,應受度量衡專責機關之監督稽核;必要時,度量衡專責機關得令其報告或提供相關文件,計量技術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2. 行政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第10條 …臺幣一千元。三、於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時間以外之時間特別延長作業者,每批新臺幣二千元。檢驗機關(構)核准報驗義務人撤回延長作業申請者,應退還延長作業之檢驗費。同一報驗義務人同時報驗多批商品,且於同一時間作業者,其延長作業之…
  3. 行政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第30條 …費或服務費,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標準計收,由標準局向業者收取。
  4. 行政度量衡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二項及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撤銷或廢止型式認證並限期回收者,業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撤銷型式認證者:回收經撤銷型式認證之所有已製造出廠或輸入之法定度量衡器。二、廢止型式認證者:回收經廢止型式認證被查獲違規製造批次起之所…
  5. 行政度量衡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本法第三十九條所稱報請檢定,指製造或輸入業者應於陳列、販賣、安裝或使用前報請檢定。但法定度量衡器於使用地點安裝後始得辦理檢定者,應於安裝完成後供計量使用前報請檢定。
  6. 行政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 第32條 …件新臺幣四百元。三、執照延展之許可,每件新臺幣四百元。度量衡業者設立分支機構,依前項規定計收許可費。
  7. 行政溫泉法 第14條 …行前,於原住民族地區已合法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使用證明文件之業者,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8. 行政溫泉法 第26條 未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取得溫泉標章而營業者,由直轄市、縣(市)觀光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未依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於明顯可見之處懸掛溫泉標章,並標示溫泉成分、溫度、標章有效期限、禁忌及其…
  9. 行政管理系統認可登錄廠場監視查驗辦法 第6條 …儲場、進口商、經銷商或其他相關場所,執行取樣檢驗或監督試驗,業者不得拒絕。
  10. 行政水利法 第60-5條 …准興辦水利事業之鑿井工程。三、自行停業超過一年,未依限申請復業者。四、受停業處分,未依規定期限內將許可書、業務手冊及技工工作證繳還,經限期催繳不為者。五、一年受停業處分二次以上者。六、出售或轉借營業許可書或頂替使用者。七…
  11. 行政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第4條 …、漁船(筏)、舢舨受災救助:漁船(筏)、舢舨遭受水災致無法作業者。前項第三款所稱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指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費用。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所稱住屋,係以臥室、客廳、飯…
  12.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7條 …者,為控制、運轉、維護或管理水利事業之人。三、政府興辦水利事業者,興辦完成前為主辦機關(構),興辦完成後為指定之管理機關(構)。
  13. 行政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14條 漁船加油站於開始營業後,如須暫停營業者,應於暫停營業三十日前,敘明事由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復業時亦同。前項停業期限不得逾六個月。但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得檢具有關證明文件,於期限屆滿前,向直轄市、縣(市)…
  14. 行政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15條 …主管機關委託之機構查驗漁船加油站之設備、油料品質及營運情形,業者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檢查。前項檢查人員執行檢查業務時,應出示主管機關核發之檢查證件。
  15.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計算準則 第8條 …耐用年數計算之費用。四、委外支出:事業為供應天然氣,委託其他業者提供服務所支出之勞務或商品費用。五、其他相關支出:指設備保險費或其他可直接或間接歸屬至相關作業之支出。
  16. 行政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 第2條 …、供水單位:指供應自來水之自來水事業、系統再生水之再生水經營業者、淡化海水之海水淡化廠經營業者或其他得供應地面水、地下水或其他水源之單位。五、計畫用水量:指開發行為基地內,規劃由供水單位供應、自行引取地面水及地下水等水源…
  17.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5條 經營天然氣生產事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二、廠區位址圖。三、年產能量及生產、處理計畫。四、輸儲設備檢查合格證明文件。五、輸儲設備配置及其容量。六、處理工廠或輸儲設備屬租用者,檢…
  18.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6條 申請設立公用天然氣事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加註審查意見,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一、經營計畫書及進度表。二、輸儲設備配置計畫圖。三、比例尺一萬分之一之輸氣管線敷設計畫圖。四、比例尺…
  19.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32條 …供,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兼營其他事業者,應建立分別計算資產、收入、成本及盈虧之會計制度。
  20.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33條 …於不影響穩定供氣予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用戶之情形下,得供應其他業者。公用天然氣事業依前項供應其他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一、用戶名稱。二、最大尖峰日負載量。三、使用之輸儲設備…
  21.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40條 …央主管機關核准,並不得影響供氣業務。公用天然氣事業兼營其他事業者,應建立分別計算資產、收入、成本及盈虧之會計制度。
  22.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42條 …投資其他事業,不得影響其供氣業務之正常營運;進行轉投資其他事業者,應將投資項目及金額,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23.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63條 …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經主管機關依規定命其停業而未停業者,亦同。未依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僱用一定人數之專任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
  24.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68條 …,依其他法規規定取得煤氣事業執照,經營本法所定之公用天然氣事業者,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申請換發臨時供氣營業執照;屆期未辦理或已辦理仍不符本法規定者,其原領之煤氣事業執照,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註銷之;經註銷後仍繼續供氣…
  25. 行政自來水法 第24條 興辦自來水事業者,應依水利法之規定,向水利主管機關申請水權登記,暨與水權、水源有關之水利建造物之建造、改造或拆除之核准。前項申請,應由自來水事業主管機關核轉之。
  26. 行政自來水法 第25條 興辦自來水事業者,應於取得水權後一年內,填具申請書,連同工程計畫及經營計畫,申請縣(市)主管機關,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其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發給自來水事業專營權證後,始得開工興建自來水工程;其在直轄市者,向直轄市主管機關申…
  27. 行政自來水法 第30條 興辦自來水事業者,於領得自來水事業專營權證後,對於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工程計畫及經營計畫之實施,遇有左列情形之一時,除有正當理由申請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准延期者外,由縣(市)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其自來水事業專營權;…
  28. 行政自來水法 第31條 興辦自來水事業者,於工程設施完成後,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查驗合格,發給自來水事業執照始得營業;其向直轄市主管機關申請興辦自來水事業者,應報請直轄市主管機關查驗合格,發給自來水事業執照始得營業。依水利法之規定,須向水利主管機…
  29. 行政自來水法 第32條 …開始營業後,非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歇業;其經核准歇業者,應於核准後三十日內,將其自來水事業營業執照呈繳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註銷。
  30. 行政自來水法 第34條 …於其供水區域以外之地區:一、經主管機關核准供水與另一自來水事業者。二、經主管機關特別指定供水與國防事業者。三、無自來水地方居民申請供水,經主管機關核准供水者。四、因災變或其他緊急事故,鄰近自來水事業停止供水,一時不及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