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 第34條 法規:自來水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相關法規 自來水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自來水事業專營權 第34條 自來水事業除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供水於其供水區域以外之地區:一、經主管機關核准供水與另一自來水事業者。二、經主管機關特別指定供水與國防事業者。三、無自來水地方居民申請供水,經主管機關核准供水者。四、因災變或其他緊急事故,鄰近自來水事業停止供水,一時不及修復,必須緊急暫時供水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